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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應該把所得發生處所的名稱、地址和所得額詳細填列,連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 凡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申報所得稅時,應該把所得發生處所的名稱、地址和所得額詳細填列,連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但在大陸地區已經繳納的稅額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數額不可以超過因為加計大陸地區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申報時,應檢附大陸地區完稅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
      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individual-income-tax/exemption-scope/rule/Ngpvvgw
  1. 其他人也問了

  2. 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總額詳細填列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含扣繳自繳及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型態執業繳納之企業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應檢附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 (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總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供稽徵機關核認。

  3. 1.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額詳細填列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2.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含扣繳及自繳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並應檢附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3.申報大陸地區配偶、扶養親屬的免稅額者,應檢附居民身分證影本及當年度親屬關係證明,申報扶養的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仍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者,應另檢具在學證明或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等的證明;扣除額部分,應檢附足資證明的文件。

    • 為什麼客戶委託申報海外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情形大幅增加?
    • 海外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該如何申報納稅
    • 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 漏報或未申報罰緩
    • 申報應備文件

    台灣人赴海外或往來兩岸經商者不在少數,在海外或大陸地區工作、生活及進行投資的情形也非常普遍。許多台商不論在海外提供勞務、利用過去海外累積所得進行置產、或在海外進行投資等等,皆可能產生海外所得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因此越來越多客戶依規定將海外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台灣申報納稅,此也有利於個人未來在台灣能有相關財力證明供貸款購屋,或是在台灣能逐步建立財源以支應未來台灣境內其他資金需求。 但是,海外所得和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課稅及申報方式大大不同,這讓不少客戶在申報時產生許多疑問。而海外所得和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該如何正確申報、合法節稅,也是客戶關心的議題。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並非海外所得,兩者之課稅方式大不相同,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個人海外所得則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列入基本所得額中計算基本稅額。兩者應明確區分,並分別適用不同法規辦理申報。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規定,個人海外所得應自民國 98 年 1 月 1 日起計入基本所得額, 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情況之必要,自民國99 年 1 月 1 日施行。行政院已核定個人海外所得自民國99 年 1 月 1 日起納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不再免稅。 而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是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3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已在大陸地區繳納之稅額,應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係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 總結來說,我國來源所得含大陸地區,應採行綜合所得稅制度;而海外所得含香港、澳門地區,則應採所得基本稅額條...

    海外所得: 已申報但漏報或短報,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緩。未申報,除補徵應納稅額,再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緩。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未遭檢舉或國稅局調查前自動補報,僅需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都能免於受罰。經檢舉或調查後未申報所得:除補繳稅款,另處以漏稅額三倍以下的罰緩。經檢舉或調查後短漏報所得:除補繳稅款,另處以漏稅額兩倍以下的罰緩。

    申報海外所得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所得額之文件,前述各項文據或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但經稽徵機關核准提示英文版本者,不在此限。 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時,應取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公司出具的收入證明(因完稅證明未列所得金額)、大陸公證處所針對完稅證明所出具之公證書,並攜帶台灣居民往來通行證影本(台胞證)至海基會辦理完稅證明認證。大陸納稅證明文件內容應包含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 海外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申報,應考量個別客戶狀況,並根據最新法令規定,及配合國稅局查核實務來進行,俾能避免稅務風險,並達到合法節稅之效果。

  4. 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如何申報計算繳納綜合所得稅? 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內容為何? (另開視窗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所得稅疑義解答) ★ 申報大陸所得相關案例. 案例計算【PDF】 申報軟體操作【PDF】 案例附件【PDF】 ★ 大陸文件認證程序【PDF】 ★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文書驗證申辦業務 (另開視窗連結至中華民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 海基會兩岸經貿網-臺商園地 (另開視窗連結至全球台商服務網) ★ 申請文書驗證手續 (另開視窗連結至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 民眾查詢文書驗證申辦進度系統 (另開視窗連結至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發布日期:107-05-01 更新日期:108-11-28. 公告訊息.

  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臺灣地區人民如有於大陸地區任職或進行投資等活動而取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自行申報個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雖可利用電子憑證查詢下載所得資料或向稽徵機關辦理臨櫃查詢所得資料惟該等資料僅供參考仍須自行檢視核對如有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仍應誠實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