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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一、電力設施:指汽力機組、氣渦輪機組、複循環機組、引擎機組等發電機組或汽電共生設備鍋爐。 二、汽力機組:指以燃煤、燃油或燃氣鍋爐產生高壓蒸汽送入汽渦輪發電機發電之火力電廠機組。

  3. 第 1 條. 公務人員之考績,依本法行之。 第 2 條. 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第 3 條.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 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第 4 條. 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不滿一年者,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如係調任同一官等或降調低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所敘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

  4. 每一電動機為防止過載及不能起動而告燒損,應藉電動機內部之熱保護器或外部之熱電驛裝置以動作斷路器或操作器等過載保護設備以達保護目的,且應符合左列條件:

  5. 前項規定之最小間距,如因受限於變電所用地面,經採取加裝防火牆方 式等因應措施者,得減半適用。

  6. 第 1 條.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業用機器人(以下簡稱機器人):指具有操作機及記憶裝置(含可變順序控制裝置及固定順序控制裝置),並依記憶裝置之訊息,操作機可以自動作伸縮、屈伸、移動、旋轉或為前述動作之複合動作之機器。 二、操作機:指具有類似人體上肢之功能,可以自動作伸縮、屈伸、移動、旋轉或為前述動作之複合動作,以從事下列作業之一者: (一)使用設置於其前端之機器手或藉吸盤等握持物件,並使之作空間性移動之作業。 (二)使用裝設於其前端之噴布用噴槍、熔接用焊槍等工具,實施噴布、噴膠或熔接等作業。 三、可動範圍:指依記憶裝置之訊息,操作機及該機器人之各部(含設於操作機前端之工具)在構造上可動之最大範圍。

  7. 第 230 條. 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 前項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決議之分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一項表冊及決議,公司債權人得要求給予、抄錄或複製。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為分發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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