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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測量 20 Hz 至 20 kHz 範圍之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之一型聲度表或國際電工協會標準IEC61672-1Class1噪音計;測量20Hz至200Hz範圍之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之一型聲度表,且應符合國際電工協會標準 IEC 61260 Class 1 等級。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media=print&pcode=O0030006&fln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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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噪音計之各項檢定公差如下: (1) 頻率加權: (2) 位準線性度: 1級噪音計,位準線性偏差± 0.8 dB以下。2級噪音計,位準線性偏差± 1.1 dB以下。 (3) 猝發音響應: (4) 過載指示檢測:偏差± 1.5 dB以下。

  3. 噪音計需外接電源時,需確認供應電源之電壓是否正確或穩定,如果噪音計使用電池亦先確認電池容量,避免測量期間斷電或因電池容量不足影響噪音之擷取。 將噪音計架設於噪音計專用三腳架上(註3),確認噪音計穩固不會有傾斜(倒)之虞。 將聲音感應器(外加防風罩)朝向欲測發音源,且其角度依發音源傳播方向而調整至最適合位置( 註4)。 同時另架設(組裝)風速計以利配合噪音計測量時監測風速,其風速計高度宜與聲音感應器齊高,其他氣象資料得參據測量位置附近中央氣象局所設立之監測站氣象資料。 現場測量前噪音計應依儀器原廠說明使用聲音校正器進行確認,不可進行任何調整並記錄確認結果,並將確認信號(音量)儲存,其結果應符合七、品質管制(一)之要求,如超過則停止測量。

  4. 一、方法概要本方法係使用符合國際電工協會標準之精密型噪音計或 CNS 7129C7143Type1型噪音計(或稱聲度表)或與上述性能相近之噪音計 ,所量測環境中噪音位準【註1】之方法。

  5. 主旨:修正「噪音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二、「噪音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如附件。. ::: 經濟部:臺北市福州街15號. 電話總機: 02-23212200 傳真電話:02-23974667. 系統 ...

  6. 本方法係使用符合我國國家標準(CNS 7129)1 型噪音計(或 稱聲度表)或國際電工協會標準(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IEC 61672-1)Class 1 噪音計(Sound level meter)或 上述性能以上之噪音計,測量環境中噪音位準之方法。 二、 適用

  7. 第 3 條 噪音音量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測量儀器: 測量 20 Hz 至 20 kHz 範圍之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之 一型聲度表或國際電工協會標準 IEC 61672-1 Class 1 噪音計;測 量 20 Hz 至 200 Hz 範圍之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

  8. 噪音計。 一、 本節新增。 二、 說明本規範適用的度 量衡器。 1.2 本技術規範對時間加權、積分平均噪 音計,提供1級與2級兩種噪音計等 級的性能要求。 一、 本節新增。 二、 參考IEC 61672-1第1 節之規定,明訂噪音計 的適用範圍。 2. 用詞定義 為增加易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