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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下停車場規劃法令規定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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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停車場經營業應依規定於路外公共停車場設置標誌號誌劃設車輛停放線及指向線並應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停車費率及管理事項

    • 第 10 條

      為配合都市發展及交通運輸系統建設需要,地方政府於擬定或 ...

    • 友善列印

      為加強停車場之規劃、設置、經營、管理及獎助,以增進交通 ...

    • 編章節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 ...

  2. 第一百七十八條. (適用範圍公園兒童遊樂場廣場綠地道路鐵路體育場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用地及經內政部指定之地下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本章未規定者依其他各編章之規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 本章建築技術用語之定義如左地下建築物主要構造物定著於地面下之建築物包括地下使用單元地下通道地下通道之直通樓梯專用直通樓梯地下公共設施等及附設於地面上出入口通風採光口機電房等類似必要之構造物。 二、地下使用單元:地下建築物之一部分,供一種或在使用上具有不可區分關係之二種以上用途所構成之區劃單位。 三、地下通道:地下建築物之一部分,專供連接地下使用單元、地下通道直通樓梯、地下公共設施等,及行人通行使用者。

  3. 停車場指依法令設置供車輛停放之場所。. 路邊停車場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路外停車場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 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都市計畫停車場指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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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為鼓勵建築物增設營業使用之停車空間並依停車場法或相關法令規定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有關建築物之樓層數高度樓地板面積之核計標準或其他限制事項直轄市建築機關得另定鼓勵要點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實施

  6. (都市計畫公共停車場用地之使用) 都市計畫公共停車場用地除作停車場使用外並得作立體多目標使用或供作公共運輸與自用車輛間運輸轉換之接駁用地 第九條使用,不受建築法令有關高度及容積率之限制:(增設停車空間之建築物其高度及容積率之放寬)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地區停車需求,核准左列公、私有建築物新建或改建時,投資增設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 一、國民住宅及社區之建築。 二、政府機關、學校或公私事業機構之建築。 三、市場、購物中心、娛樂場所之建築。

  7. 依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規定投資興建之都市計畫停車場或公共設施用地依規定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之停車場或投資興建可供五十輛以上小型汽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停車場者應備具有關文件並敘明停車場出入口車輛動線及安全設施之規劃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再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其申請書件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第 25 條. 前條都市計畫停車場或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開放使用前由負責人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前項管理規範,其有關營業時間及收費標準事項,並應公告之。 如有變更,亦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第 26 條.

  8. 第 20 條. 在交通密集地區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達一定規模足以產生大量停車需求時得先由地方主管機關會商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公告列為應實施交通影響評估之建築物新建或改建前項應實施交通影響評估之建築物起造人應依建築法令先申請預為審查起造人依前項規定申請預為審查時主管建築機關應交由地方主管機關先進行交通影響評估就有關停車空間需求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其他要求等事項詳為審核。 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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