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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 第 2 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 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第 3 條. 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之,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 審查庭審判長除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外,餘由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2. 2024年5月29日 · 釋憲 是什麼,你了解嗎? 近日為了國會改革法案,立法院朝野爆發激烈衝突;《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以及《刑法》藐視國會罪確定已三讀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接受Yahoo TV訪問 時,曾說若法案三讀,民進黨團將聲請釋憲。 究竟釋憲是什麼? 立法委員什麼情況可以聲請釋憲? 法律如何規範? 立法委員聲請釋憲需要多少人提出? 聲請釋憲流程為何?...

  3.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 解釋裁判 其他出版品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使用說明下載 新聞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案件訊息 ...

  4. 2021年5月21日 · 解釋憲法. 如果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是對於法律命令是否牴觸憲法有疑義都可以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具體來說依據不同的聲請主體白話來說就是誰可以聲請」),必須符合各自的條件才可以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 [5]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 1. 機關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 2. 機關因為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的職權發生適用憲法的爭議; 3. 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牴觸憲法的疑義。 當中央或地方機關遇到以上3種情形之一時,都可以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 關於憲法上保障人民、法人或政黨的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已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用盡法院的救濟程序直到案件確定,則對於這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的疑義時,才可以聲請釋憲。

  5. 2024-05-24. 案件訊息. 憲法法庭審理111年度憲民字第3005號聲請人陳韻宣聲請案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下午3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宣示判決. 2024-05-24. 案件訊息. 憲法法庭審理108年度憲二字第214號張凱翔聲請案業經辯論終結依憲法訴訟法第26條第2項後段規定延長宣示判決之期間。 宣示判決日期另行公告. 更多公告. 熱門服務. 常見問答. 判決. 實體裁定. 程序裁定. 聲請注意事項及自我檢核. 書狀格式. 書狀範例. 線上起訴. 司法便民. 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 法庭之友. 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

  6. 壹、立法過程. 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第78條第79條第2項規定掌理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行憲後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制歷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之更迭及至82年2月3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下簡稱大審法修正公布全文35條後施行至今。 現行實務運作配合法規之制修,大法官係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解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94年6月10日憲法增修條文再次修正公布,於第5條第4項增訂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事項,是以相關審理程序於大審法應予明定。

  7. 司法解釋. 大法官解釋舊制) P. 下載 友善列印. 大法官解釋舊制)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50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7 年 03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40 卷 5 期 1-13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99年5月版 107-126 頁. 總統府公報 第 6216 號 8-22 頁. 守護憲法 60 年 第 55-58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 條. 大學法 第 11 條. 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解釋文:

  8. 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機關爭議總統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地方自治保障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等憲法訴訟案件。 112年6月21日,總統公布修正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 自112年7月7日施行。 增訂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違憲並溯及失效時之判決效力規定以及調整法規範違憲並立即失效之效力規定兼顧法安定性。 此外,亦明確化規定人民聲請憲法審查之要件。 發布日期:2022-01-01 瀏覽人次:20362.

  9. 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制度由我國憲法所創設,立基於極為簡略的憲法條文,該制度的原始意涵在行憲之初並不清楚明確,在六十多年的歷史發展中,透過立法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本身,無論在聲請程序,還是所執掌的權限等方面,越來越近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本文透過歷史結構的考察來分析與詮釋這個發展歷程,並討論幾個重要解釋權限的問題與未來發展關鍵詞:司法院大法官憲法解釋違憲審查聲請釋憲程序人民聲請釋憲。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and Constitutional Foundations of Judicial Review in Taiwan. Chia-Yin Chang* Abstract.

  10.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契稅條例 第 2、18、23 條. 解釋文: 契稅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 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購用公定契紙,申報繳納契稅。 」同 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納稅義務人契稅申報案件 ,應於十五日內審查完竣,查定應納稅額,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 。 」又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凡因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 、分割及占有而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地政機關應憑繳納契稅收據辦理權利 變更登記。 」是申報繳納契稅關係人民財產權之行使及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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