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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大陸地區人民患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得於臺灣地區接受醫療服務之疾病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就醫,並應於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為之;必要時,並得申請大陸地區醫事人員二人同行照護。

  3. 第十一條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4. web.law.ntpc.gov.tw › Scripts › FLAWDOC02相關實務見解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1 條 現行條文: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並 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5. 誰可以辦. 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資格及邀請單位資格,請參閱本辦法附表四(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交流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審查表)。 二、申請同(隨)行人員資格條件: (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交流,得同時申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同行。 但申請從事商務研習(含受訓)及海空運服務者,不適用之。 (二)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者,得同時申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同行或隨行。

  6. 2017年2月23日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交流,得同時申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同行。但申請從事商務研習(含受訓)者,不適用之。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者,得申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隨行。

  7.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8. 2019年6月21日 ·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並 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