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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事訓練及後備役
- 1.依兵役法第16條之規定,常備兵役區分為現役、軍事訓練及後備役。 2.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接受4個月軍事訓練,期滿結訓。 3.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其曾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以8堂課折算1日,不得逾15日),得折減軍事訓練時數。
ww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E8980B49586F238B&sms=87415A8B9CE81B16&s=08F25B139877BF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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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申請分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專科以上學校男子,徵兵處理程序為何? 1、 申請分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中籤者,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將於翌年1月底前主動通知徵兵檢查,並辦理後續軍種兵科抽籤及徵集等徵兵處理事宜。 2、 入營時間,將依國防部規劃暑假梯次(6 月中旬、7 月上旬、7月下旬) ,排定梯次入營( 第2 年入營梯次對應第1年,不得更換) 。 徵集令將分別載明第1 年及第2 年指定之入營時間及地點。 兵役相關須知 . 對象:今年入學之大學部、研究所新生及轉(學/ 系)、復學生( 男生)。 填寫資料: 未服役者( 辦理緩徵): 繳交辦理緩徵/ 儘後召集申請表 貼妥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已服役者( 辦理儘召): 繳交辦理緩徵/ 儘後召集申請表 貼妥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常備兵役區分: 1.現役:為期1 年,期滿 退伍。 2.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為 期4 個月以內,期滿結 訓。 募徵併行制,2013 年1 月1 日開始徵集1994 年1 月1 日 以後出生之役男接受常備兵 役軍事訓練,為期4 個月;1993 年12 月31 日以前出生 役男,役期維持1 年
二、 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區分為入伍訓練及專長訓練。 就讀專科以上學校男子,得依其志願,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前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連續二年暑假,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申請人數逾訓練員額時,以抽籤決定之。 申請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專科以上學校男子,因故未能於入伍訓練或專長訓練指定期間入營者,應俟緩徵原因消滅後,再行徵集入營接受未完成之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三、相關申請須知請至內政部役政署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系統 https://www.nca.gov.tw/stage/hp2/HP1-3.aspx# 查閱. 洽詢電話:7422111轉318. 類別:役政災防課.
常備軍官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官、士兵,依志願考選,受規定之常備軍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或視軍事需要,以服現役滿一定期間之績優預備軍官,依志願轉服之。
常備兵自徵集或召集入營之日起服現役或接受軍事訓練,至停役、退伍、停止軍事訓練(以下簡稱停訓)、結訓、輪次歸休、復員、解除召集、禁役、免役或除役時為止。 第 7 條. 常備兵服現役期滿,除志願留營或延役者外,應予退伍或解除召集。 常備兵接受軍事訓練期滿者,應予結訓。 第 8 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停役或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停訓者,其生效日期,依下列規定: 一、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經檢定不堪服役或接受軍事訓練者(以下簡稱因病停役或停訓),自核定之日起停役或停訓。 二、經通緝停役或停訓者,自發布通緝之日起停役或停訓。 三、經羈押停役或停訓者,自裁定羈押之日起停役或停訓。
兵役法第33條規定,體位區分為「常備役體位」、「替代役體位」、「免役體位」。 並依下列規定服役: A.常備役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83年次至93年次常備役體位役男服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94年次以後常備役體位役男應服1年役期。 B.替代役體位:82年次以前及94年次以後替代役體位役男應服替代役1年役期;83年次至93年次替代役體位役男應服12天補充兵役。 C.免役體位:為不合格者,免役。 2.役男徵兵檢查對象. A.應屆在學緩徵原因消滅役男。 但已接受徵兵檢查者,不再檢查。 B.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在學期間分階段接受軍事訓練役男。 C.當年次未在學或無繼續升學意願役男。 D.報考翌年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役男。 E.就讀軍事學校 (含專科學校)役男辦理休學、退學或畢業後,未任軍職者。
臺灣兵役制度 依照 中華民國法律 ,實施募徵併行的 義務役徵兵政策 ,所有達到服役年齡的合格男子均須服1年常備兵役、或接受4個月軍事訓練。 台灣歷史 上,早期以招募 志願 從軍為主, 徵兵制度 始見於1945年1月 日本統治 末期,為 第二次世界大戰 戰場之人力需求而產生 [1] 。 二戰後台灣進入 中華民國時代 ,由於 第二次國共內戰 失利, 中華民國政府 自1949年12月起在臺灣實施徵兵制度。 1949年至1987年, 陸軍 服役2年, 海 空軍 3年,1967年新增 陸一特 3年。 1987年至1990年6月,陸海空軍服役2年, 海陸 3年並廢止陸一特。 1990年7月起,不分軍種一律服役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