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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無論是以目標績效達成狀況或是工作考核結果年終獎金的規劃設計應要符合自己公司的經營管理需求和成本考量最重要的是要讓員工清楚年終獎金的計算發放標準這些計算標準要合理不要搞得很複雜不僅員工看不懂連計算獎金的人員都被搞得人仰馬翻怎樣的年終獎金計算標準才是合理年終獎金主要是看獲利狀況而定如果你公司的財務資訊不是公開透明讓員工知道就不要用獲利來做為年終獎金的計算標準這樣反而會讓員工覺得老闆說了算只是黑箱作業而已那該如何將獲利狀況連結在年終獎金呢

  2. 勞動基準法 第 29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是的勞基法真的有規定要給年終獎金. 但是怎麼給呢…主管機關這樣說. 勞動部103年07月24日勞動條4字第 1030070998 號函:「另事業單位依民俗發給之年終獎金,屬事業單位之勞工福利事項,其發放要件、標準及方式等事宜,勞動基準法並無規定,可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 中訂定」 絕招:「法無明文,自行約定」 是不是公司自己用工作規則規定,就可以不發給年終獎金呢? 年終獎金跟績效掛勾,會不會被認為勞務對價(工資)? 看看法官怎麼說. 第一頁 1 2 最末頁 單頁閱讀模式.

  3. 年終獎金是恩惠性給與切勿將法令規定的工資加班費和特休等經常性給與項目合併計算工作年資可併入年終獎金計算. C公司有不少資深員工因有些資深員工的工作表現平平甚至不如後進員工若優秀的資淺員工加薪而他們沒加薪會引起反彈主管們每年為了這些資深員工的調薪而煩惱! 因此多年來只能用全公司統一調薪的齊頭式政策,造成一些資淺員工也缺乏工作熱忱。 在薪酬制度規劃實務作業中,每一薪資結構項目都有其管理目的,惟年資因素不宜是加薪的理由,否則會造成「年資越久,薪資越高」的偏差現象。

  4. 2023年12月14日 · 很多人會翻出勞基法第29條出來:「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主張只要公司有賺錢就應該要發年終獎金到底是不是這樣呢先說結論勞基法第29條的獎金不是一般我們所說的年終獎金。 一、主管機關的解釋. 首先,勞基法第29條,這裡提到的是獎金或紅利。 其次,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區分「工資」與「非工資」的部分,是把年終獎金列為非工資。 「工資」的主要特性,是勞務的對價、經常性給予;而「非工資」則是非勞務對價,恩惠性給予。 「工資」與「非工資」可參考此篇: 不能只用底薪計算加班費、投保!!

  5. 一、前言. 今年因受到Covid-19疫情影響大部分企業取消尾牙或活動更有部分企業年終縮減甚至不發然而雇主不發年終獎金是否違法若雇主有意發放年終獎金有沒有要特別留意的地方茲整理相關的問題分別討論之。 二、法規依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一)年終獎金是否為工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6. 各新聞媒體開始會報導一些企業的年終獎金某公司發十幾個月年終獎金某公司每位員工平均獎金幾十萬元~別人的老闆總是不讓我失望根據調查台灣各行業的平均年終獎

  7. 先說結論雇主不發年終獎金而有違反勞基法的情況大抵上只會有一種情形就是該筆年終獎金被認定屬於勞基法第2條所定義的工資」,我們曾在工資項目百百種到底哪些要列入加班費計算基礎呢? 」一文中說明過會被認定為工資的項目通常須具備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經常性給予這兩個要件因此當年終獎金符合前述性質時就有機會被認定為法令所稱的工資了。 至於什麼叫做「經常性給予」呢? 依照勞動部過去的解釋,指的是「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參照勞委會85 年2月10日台勞動二字第103252號函),所以不單只是每個月金額固定就算經常性給予,主要還是回歸到該工資項目的發放與工作有無相關。 另外,一般的年終獎金是否算是勞基法第29條所說的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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