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1. 思覺失調症測試 相關

    廣告

搜尋結果

  1. 」依 102 年 11 月 29 日旗山醫院心理衡鑑檢查報告顯示:簡易智能測驗 (MMSE)19 分、臨床失智評估 (CDR)1 分為輕度失智。老人憂鬱量表 (GDS) 為 11 分,達憂鬱症標準。綜合上述所見,被保險人因重大創傷性事件衝擊,而有重鬱症、失智、及長期慢性創傷

  2. 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3. [保險公司主張]. 消費者於投保前因「糖原質(肝糖)、疑似龐貝氏、新生兒黃疸」等疾病赴臺北榮民總醫院住院治療,及因「急性上呼吸道感染」赴臺北榮民總醫院門診治療,惟未於投保時要保書告知事項第 2 項「過去二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及第 3 項「最近二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進行告知之理由,影響保險公司核保風險評估,依保險法第 64 條規定,已得解除保險契約。 [本件爭點]. 消費者於投保時未告知「糖原質(肝糖)、疑似龐貝氏、新生兒黃疸」等疾病住院治療,及「急性上呼吸道感染」門診治療乙情,是否違反據實告知義務? 若是,前述未告知之事實有無達到影響保險契約之危險評估程度? 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契約是否合理?

  4. 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 )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3級。 (2 )雖經充分治療,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7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適用第3級。 (2 )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者:適用第7級。

  5. 2015年6月18日 · 眼科檢查項目中的辨色力,檢查目的是為了區分有無色盲、色弱或者有無視神經、視網膜的病變。 由於色盲或色弱者通常以對紅、綠色系難以辨別佔大多數,故色盲的檢查方法,一般會請受檢者注視色盲檢測簿內的圖形作測試。 辨色力正常的人可以在混亂且多種顏色雜點中清楚的辨識出圖形上的數字,而患有色盲或色弱的人則無法辨識出圖形上的內容。 平常若已戴有框眼鏡或隱形眼鏡,測試時不需拿下,可以直接測試。 色盲或色弱是一種遺傳性的疾病,大部分以遺傳的方式表現,且多發生在男性身上,這是由於色盲的基因存在於性染色體的X染色體上,男性只有一個X染色體,故很容易在男性身上表現出來。

  6. 2017年5月3日 · 某些心靈成長或潛能開發課程,會設計一個體驗活動「最後24小時測試法」,假設學員已經知道自己的生命只剩下24小時,讓學員去思考最想做什麼? 這時很多學員浮上心頭的第一個念頭,往往是生活中一些小小的事情,例如:

  7. 本案例有二個核心的問題,說明如下. 一、何謂健康檢查. 經檢索各醫療法規,似乎並未對所謂「健康檢查」進行定義;惟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中規定,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屬於特種資料,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當時法務部請衛生福利部協助提供「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定義,衛生福利部提供的定義為,「所稱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指非針對特定疾病進行診斷或治療之目的,而以醫療行為施以檢查所產生之資料。 」,並明定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五項。 如果參考這樣的定義,則「健康檢查」似可定義為,「 所稱健康檢查,指非針對特定疾病進行診斷或治療之目的,而以醫療行為施以之檢查。 」。 1. 2. 下一頁. 相關文章. 感冒服用安眠藥必須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