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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 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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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條次在後者,引述在前之條、項、款、目,如前後係緊接或連 續緊接時,稱「前條(項、款、目)」或「前(數)條(項、 款、目)」;如未緊接時,對單條稱「第某條」,對連續二條 文稱「第某條及第某條」,對連續三條以上之條文則稱
2000年8月17日 · 2.條次在後者,引述在前之條、項、款、目,如前後係緊接或 連續緊接時,稱「前條(項、款、目)」或「前(數)條( 項、款、目)」;如未緊接時,對單條稱「第某條」,對連 續二條文稱「第某條及第某
行政規則之點項款目定義:行政規則規定應分點書寫,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得分為項、款、目。 項不冠數字,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1、2、3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說明範例】 (一)新增部分,請於修正欄位中劃線, 並標紅色字。 (二)刪除部分,請於現行欄位中劃線, 並標藍色字。 (三)修正部分,請於修正欄位中劃線, 並標紅色字、 現行欄位中劃線, 並標藍色字。
四十二、行政規則規定應分點書寫,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得分為項 、款、目。 項不冠數字,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
者,冠以(1)、(2)、(3)等數字,稱為第某目之(1)、 (2)、(3),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行政規則不列編、章、節、款、目。 修正行政規則,如增、刪、修正規定涉及點次變動時,應重新 調整點次。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 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第 ...
要 旨:. 關於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之規定,發布行政規則之. 處理方式,應按「98 年度法制業務座談會」決議辦理之. 主 旨:關於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規定發布行政規則之處理. 方式,詳如說明二、三。. 請 查照。. 說 明: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