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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1年8月3日 · 民國101年5月1日後,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0 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 3. 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4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 12 小時。 4. 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2. 2014年7月10日 · 答:勞基法第84條之1之責任制,必須由勞雇雙方針對工時、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為特別約定排除適用勞基法規定。 勞雇雙方之約定本不一定要以書面為之,但是本條第2項特別規定責任制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也就是必須把勞雇雙方對於適用責任制(特別排除適用勞基法有關規定)之約定,透過「白紙黑字」記錄下來,才符合勞基法這樣的要件。 Q8:「工作規則」可以取代書面約定嗎? 「勞資會議紀錄」可以取代書面約定嗎?

  3. 2014年12月11日 · 答: 前期專欄提及,勞檢相關法令主要關係人是行政主體與事業單位,是國家立法並以勞動檢查的方式,確保事業單位給予勞動者足夠安全衛生之保護及基本勞動條件之維持。 是以,勞動檢查旨在使國家之勞動法令得以落實,而非替申訴人「討債」或「報仇」(雖然經常有此效果或感受)。 回到相關法令規定,若您是勞工,向勞工局申訴,則有關申訴內容之檢查結果,有違反法令規定情事,應會獲得通知。 但,如您並非勞工,或查無違法情事,則以本人有限經驗,似乎法無明定勞工局須回覆您檢查結果。 (參照勞動基準法第74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

  4. 2015年2月6日 · 依您所提,公司只給月休4天,如果以兩週計算之總正常工時84小時, 則目前的工作時數已經超過法定工時,已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 2. 構成加班的問題:. 如上所述,公司月休4天已超過最低正常工時,也就是兩週84小時制度下,每兩周會有一天半(即12小時 ...

  5. 2015年7月15日 · Jul 15 Wed 2015 15:45. 【勞動權益解析】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四)工作未滿一定年限被要求返還培訓費用,合法嗎?. 邱羽凡律師、蔡晴羽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本件諮詢感謝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張鑫隆教授給予補充意見). 勞工詢問:. 我 ...

  6. 2014年11月12日 · 臺北市勞動檢查 處 台北市政府 勞動部 (註:勞動部雖然不是此表中各勞檢單位的上級機關,但是勞動部有 定期及不定期督導考評的權利,所以勞工仍可以對勞動部提出協助之要求 ) 新北市勞動檢查 處 新北市政府 臺中市勞動檢查 處 台中市政府 高雄市勞動 處

  7. 2015年6月15日 · Jun 15 Mon 2015 23:46. 【勞動權益解析】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二)何時可以拒絕給違約金? 如果雇主上法院告我該如何應對? 邱羽凡律師、蔡晴羽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諮詢意見: 第一、最低服務年限之違約金條款有效嗎? 依您之留言,「勞動契約中有提到未滿二年離職要賠償一個月的薪資」,此即涉及實務上常見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 對於該年限之相關議題,請參閱本工作室「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一)提前離職要賠償嗎?」乙文(http://labor vision.pixnet.net/blog/post/61859209)。 大體而言,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必須具備「必要性」及「合理性」,方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