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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新記帳士法規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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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建立記帳士制度,協助納稅義務人記帳及履行納稅義務,特制定本法。
    • 中華民國國民經記帳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記帳士證書者,得充任記帳士。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得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記帳士:一、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受緩刑之宣告,不在此限。
  1. 領記帳士證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同證明資格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之。. 前項請領證書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證書發給、換發、補發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6 條. 記帳士於執行業務事件,應分別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法令 ...

  2. 其他人也問了

  3. 記帳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二、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者。. 三、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者。. 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記帳士信譽者。. 五 ...

  4. www.6laws.net › 6law › law記帳士法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立法目的) ﹝1﹞ 為建立記帳制度,協助納稅義務人記帳及履行納稅義務,特制定本法。 第2條(記帳士之資格取得) ﹝1﹞ 中華民國國民經記帳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記帳士證書者,得充任記帳士。 ﹝2﹞ 依本法第 三十五 條規定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得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 【解釋/判例】 釋字第655號. --96年7月11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1﹞ 中華民國國民經記帳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記帳士證書者,得充任記帳士。 第3條(主管機關)

  5.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規則. 《公 (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九三000八七九六一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800102351號令修正發布第六、七、八、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66911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15091號令修正發布原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刪除,第十四條移列至第十二條. 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041011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條文. 《法規本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6. 全聯會會刊. 活動動態. 相關網站連結. 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 1021204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審定版.pdf.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本會會址:106602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2段41號11樓電話:02-2391-3123傳真:02-2391-3153E-mail:roc.cpbtw@msa.hinet.net. Report ...

  7. 記帳士法. 制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93年6月2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753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五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修正內容. [修正] 第十五條. 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記帳. 士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委任人。 ::: 本月造訪人次.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