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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mops.twse.com.tw › server-java › t100sb02_3法人說明會一覽表

    簡報資料將依規定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4906 正文 113/01/10 14:00 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一段22號6F 受邀參加第一金證券辦理的法人論壇 490620240111M002.pdf 490620240111E002.pdf http://https://www.gemteks.com/ir/seminar 無 5306 桂盟 113/01/26 13:

  3. 2.簡報內容於會議開始前15分鐘置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請自行下載。 3.活動諮詢:元大證券 陳冠宇先生,電話:(02)2718-1234#6720;E-mail:kuanyuchen@yuanta.com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4. 所謂公開發行公司係指公司向金管會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經核准後即為公開發行公司,一般公司與公開發行公司主要差異在於公開發行公司負有資訊揭露之義務,其財務業務等重要資訊須依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等平台揭露,一般投資大眾皆可透過此資訊揭露平台得知公開發行公司之重要財務業務情形此外,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亦訂有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以下簡稱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處理程序),更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需遵循之揭露方法及違反之罰則,以督促公開發行公司充分揭露其財務業務資訊,藉以降低資本市場存在已久的逆選擇以及內線交易等問題。

  5. 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56 條規定向證券主管機關辦理公開發行後,即具有資訊公開之義務, 其需辦理資訊公開之事項主要可分為應定期揭露事項不定期揭露事項二部分。 所謂「 應定期揭露事項」,係指公開發行公司必須定期揭露之重大財務業務資訊, 如「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年度) 或核閱( 季度) 之財務報告」、「 年報」 與「股東會開會資料」 等。 至於「 不定期揭露事項」則係指公開發行公司財務業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對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產生影響之虞時, 證券主管機關、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等要求應立即揭露之相關資訊,以利市場上之投資人知悉並作為其投資決策之參考。 所謂財務業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如何認定? 現行法規是否就「 重大性」予以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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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15年3月4日 ·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會議簡報資料將依規定揭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治理專區 推薦新聞 分類主題: 浩鼎

  8. 本專區僅將公開資訊 觀測站所揭露之資訊作一財務 重點彙整,以便利使用者查詢參 考,並藉以達到提醒投資人注意 之效果,強化預警功能。 投資人 進行投資前仍應詳閱各該公司公 開資訊觀測站相關財務業務資 訊。 修正理由同前 ,並酌修文 字。 資訊揭露處理原則: (一)資訊揭露項目. 1.「財務資訊之內容除包 含:(1)產業類別、(2) 證券代號、(3)公司名稱 及(4 )每股淨值外,並 按下列指標逐項列示: 示: 四、資訊揭露處理原則: (一)資訊揭露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