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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火管理違規裁罰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供營業使用場所,下列樣態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之虞者,並得勒令管理權人停工: 未遴用防火管理人 未訂定消防防護計畫 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者,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非經消防機關備查,不得擅自復工。 防火管理及共同防火管理有下列其他違規樣態,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非供營 ...
      119.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25522&s=7694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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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十五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

    • Fire Services Act

      This law is enacted to prevent fires, rescue from ...

    • 沿革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 ...

    • 條文檢索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 ...

    • 第 13 條

      第七項所定專業機構,其申請登錄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 ...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非供營業使用場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將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消防防護計畫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未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未由各管理權人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或未共同將消防防護計畫報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未依備查之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共同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4. 第 35-1 條. 違反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立即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方式. 或內容完成通報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人員車輛. 或裝備進入場所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 鍰。 第 35-2 條. 主管機關或電信事業人員違反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洩漏其經. 辦相關作業之過程或所知悉資料之內容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 第 3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無故撥打主管機關報案電話,或謊報火警. 、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情事。 二、不聽從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為.

  5. 防火管理及共同防火管理有下列其他違規樣態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非供營業使用場所未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未由管理權人消防防護計畫或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未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未由各管理權人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或未共同將消防防護計畫報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未依備查之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共同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非該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或任職期間未定期接受複訓。

  6. www.cafp.org.tw › upload › basic_fireManager_file防火管理常見 Q&A

    A: 要確認是否為應實施訪火管理場所,可上內政部消防署網站/ 防火管理制度介紹」 查詢(網址:https://www.nfa.gov.tw/cht/index.php?code=list& ids=298) 二、本局一般防護計畫書有分大型(50 人以上) 、中型(11~49人) 、小型(6~10 人) 與5 人以下計畫書共4種版本,貴場所需選用5 ...

  7. 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由防火管理人訓練場所人員進行各種必要防火措施1.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的自行檢查維護。 2.下班前將不使用的火源及電器關閉。 3.監視畫面監看及巡邏。 4.火源管理、預防縱火措施。 5.定期辦理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 我國建築及消防法規對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設置均已有明文規定且定期派員實施檢查但公共場所重大火災案件依然不斷發生顯示公共場所之消防安全維護有嚴重缺失。 經查究其問題主因及與國外制度比較發現,我國一向僅重視硬體設施的設置,對於防災預防及應變等軟體作為,付諸闕如;而且,民眾欠缺「自己財產,自己保護」之觀念,即便政府極力執行檢查工作,但業者但業者仍無視問題的存在。

  8. 1. 為落實推動防火管理制度督促管理權人確實製定消防防護計畫並據. 以推行,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2. 消防機關應依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將轄區須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造冊列管定期查核凡新增場所或未依法遴用防火管理人製定消防. 防護計畫之場所應列為重點查核建檔列管。 3. 消防機關受理防火管理人之遴用異動)」、「消防防護計畫」、 「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或「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提報,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共同部分: 1.視轄區狀況自行規劃受理方式(含郵寄、網路線上等)及受理地. 點。 2.於受理次日起,十日內將受理結果回覆提報人。 (二)個別部分: 1.防火管理人之遴用(異動): (1)由提報人填具「防火管理人遴用(異動)提報表」(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