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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一項規定對所屬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監辦作業,並確立授權 及監辦權責,特訂定本原則。 二、所屬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其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 有下列情形者,本部授權所屬機關自行辦理,免報請本部派員監辦,各案

  3.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 (採購法第12條)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採購法第13條)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1/10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其有特殊情形者,得不派員監辦。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2 條、第3條) 公告金額1/10以下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得不通知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其通知者,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得不派員。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5條) ( 二)監辦方式: 各單位監辦採購之方式,分為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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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二、所屬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其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 收,有下列情形者,本部授權所屬機關自行辦理,免報請本部派員監 辦,各案紀錄及相關文件,各機關應自行保管備查: (一)工程採購:採購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億元。

  5. 1.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 ;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 (採購法第12條)

  6.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應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五日前檢送採購預算資料、招標文件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前項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之期限,於流標、廢標或取消招標重行招標時,得予縮短;其依前項規定應檢送之文件,得免重複 ...

  7.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 (採購法第 12 條)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採購法第 13 條)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 1/10 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其有特殊情形者,得不派員監辦。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第 2 條、第 3 條) 公告金額 1/10 以下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得不通知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其通知者,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得不派員。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 5 條) ( 二) 監辦方式: 各單位監辦採購之方式,分為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二種。

  8. 經濟部所屬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之監辦分工授權原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對所屬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監辦作業,並確立授權及監辦權責,特訂定本原則。 二、所屬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其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有下列情形者,本部授權所屬機關自行辦理,免報請本部派員監辦。 但各案紀錄及相關文件,各機關應自行保管備查: (一) 工程採購:採購金額未達一億元者。 (二) 財物採購:採購金額未達五千萬者。 (三) 勞務採購:採購金額未達八千萬元者。 三、本部應派員監辦之案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授權採購機關自行辦理: (一) 採限制性招標並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 (二) 屬第一次招標以後之重複性採購,已有監辦前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