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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6月15日 · Jun 15 Mon 2015 23:35. 【工會權利保護之裁決案例專欄】非工會會員可否擔任協商代表參與團體協商?. —評103年勞裁第43號裁決. 文:張鑫隆(東華大學財法所.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 【勞動視野編輯室的話】. 為保護勞工暨工會行使集體勞動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 ...

  2. 2014年8月13日 · 答:可以。. 規範責任制的(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原則上由個別勞工與雇主為此書面約定,有問題的是,可以用「團體協約」取代這個書面約定嗎?. 依 ...

  3. 2013年8月16日 · 因為勞基法第 84-1 條只有排除正常工作時間與加班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規範,這些規範以外的勞基法法規都還是適用在責任勞工身上,例如解僱責任制勞工也應該具有法定理由、應遵守預告期間以及發給資遣費等,而上面所提到的 〈勞基法〉第 5

  4. 2015年12月22日 · 以下是我的故事: 懷孕原本是讓人開心的事,但不料在我懷孕一個多月後,身體開始出現孕吐頻繁等不適的情況,就在十月初晚上,因為身體受不了緊急送醫院掛急診,事後醫生開了「宜臥床休養」的診斷証明書,隔天就請老公到公司代為請安胎假,主管同意先休養身體。 直到十一月初主管發送簡訊,「若身體依舊不適,可延後上班,等我回覆何時上班」。 過沒幾日,主管打電話來告知,我的薪水沒得扣,是負數,我說明請的是安胎假,當初也是請老公請安胎假,所以不會是負數,會有半月薪,請公司去查詢,之後就沒有消息。 (因為公司病假是扣全日薪,所以會是負數)直到會計小姐打電話來告知,主管請我這個月找時間過去,若身體不適,可請老公陪同前往,我答應月中到公司一趟。

  5. 2014年2月21日 · 勞工遇到雇主另立公司脫產,並拖欠薪資時,應如何利用各項法律途逕來保障自身權利?. 本工作室於近日接獲會員遇有這類勞資爭議,就此提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及「工資墊償基金」的建議,分別說明如下。. 蔡晴羽律師(勞動 ...

  6. 2016年1月25日 · 其次,由於依照您所述即使採四周變形工時制度,醫院仍強制要求周六必須配合加班4小時,這部分仍可參採本題前述(一)和(二)的說明,如果沒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仍屬違法,如果您有正當理由拒絕加班仍被強制加班也同樣屬於違法。. (一) 承前 ...

  7. 2014年10月14日 · 女性勞工於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在夜間工作,或是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但雇主應沒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如果雇主有左列行為,可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