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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快速停止機構:指衝剪機械檢出危險或異常時,能自動停止滑塊、刀具或撞錘(以下簡稱滑塊等)動作之機構。 二、緊急停止裝置:指衝剪機械發生危險或異常時,以人為操作而使滑塊等動作緊急停止之裝置。 三、可動式接觸預防裝置:指手推刨床之覆蓋可隨加工材之進給而自動開閉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 第 二 章 動力衝剪機械. 第 一 節 安全護圍. 第 4 條. 以動力驅動之衝壓機械及剪斷機械(以下簡稱衝剪機械),應具有安全護圍、安全模、特定用途之專用衝剪機械或自動衝剪機械(以下簡稱安全護圍等)。 但具有防止滑塊等引起危害之機構者,不在此限。 因作業性質致設置前項安全護圍等有困難者,應至少設有第六條所定安全裝置一種以上。

  2. 各中央機關112年度總預算編列電力相關設備之修繕、養護及更換情形表 兩公約人權教育專區

  3. 納入本法適用範圍前,或本規則發布施行前已設置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檢查,得依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辦理。 第 167-2 條 自營作業者,準用本規則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

  4. 肆、 用語和定義 一、 機械完整性(Mechanical Integrity, MI) 確保機械設備、相關附屬設施之功能及技術資料之完整性,使其於建造、組裝、檢查及測試、維修保養等各階段中,均能維持正常運轉, 防止設備發生異常或故障致引發職業災害之情形。 二、 設備分類(Equipment Class) 將工廠所有設備單元依其破損、故障或操作失控等對製程、財產、環境、安全之影響程度, 區分為關鍵性設備與非關鍵性設備,關鍵性設備至少包含貳、一節所列設備。

  5.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中華民國81 年7 月27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台勞安2 字第2316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6 條. 中華民國90 年9 月12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安2 字第0043468 號令第1次修正. 中華民國93 年7 月30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2字第0930037502 號令第2次修正 ...

  6.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22 及第 23 條與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3 及第 4 條之規定,危險性機械設備涵蓋之項目如下:. 一. 危險性機械指下列一定 容量以上之機械:. 1. 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固定式 ...

  7. 依船舶法第 50 條及船舶設備規則第 289 條規定,船舶設備包括貨物裝卸設備等,該裝卸設備之型式、結構、材料與製造,應經航政主管機關或驗船機構之檢查及試驗合格認可,唯對特種船舶(如挖泥船之挖泥設備機械等)作業所需之工具及設備,不屬同法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