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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第七條及第八條所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或安全防護事項,於本標準未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依其他技術法規或指定適用國際標準、區域標準、國家標準、團體標準或技術規範之一部或全部內容辦理。

  2. 納入本法適用範圍前,或本規則發布施行前已設置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檢查,得依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辦理。 第 167-2 條 自營作業者,準用本規則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

  3.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22 及第 23 條與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3 及第 4 條之規定,危險性機械設備涵蓋之項目如下:. 一. 危險性機械指下列一定 容量以上之機械:. 1. 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固定式 ...

  4. 第 3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快速停止機構:指衝剪機械檢出危險或異常時,能自動停止滑塊、刀具或撞 錘 (以下簡稱滑塊等)動作之機構。 二、緊急停止裝置:指衝剪機械發生危險或異常時,以人為操作而使滑塊等動作 緊急停止之裝置。

  5. 國內製造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應依本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 規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等之全部或部分 內容規定辦理。

  6. 機械安全資料表定義機械安全的基本觀念,其目的在於協助設計 者、使用者及其他相關機構、團體、或㆟員了解機械安全的基本條 件,同時提供機械設備的設計者和製造商完整的機械安全架構與指

  7.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中華民國81 年7 月27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 )台勞安2 字第2316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6 條. 中華民國90 年9 月12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中華民國93 年7 月30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90 )台勞安2 字第0043468 號令第1次修正. 2 字第0930037502 號令第2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