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銷毀目錄如何填表?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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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銷毀檔案符合基準表之情形是否覈實填列? 擬銷毀檔案如屬本局訂頒之各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所定範圍者,應於銷毀計畫覈實填列擬銷毀檔案符合之基準類別或基準項目編號;但已於檔案銷毀目錄註記基準項目編號者,檔案銷毀計畫中得免記載。 5. 經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且調整其檔案原件之保存年限者,是否記載複製儲存紀錄具存取有效性之保存措施? 擬銷毀檔案如屬本項調整檔案原件之保存年限情形者,應於銷毀計畫之備註欄位記載其確保複製儲存紀錄具存取有效性之保存措施,並確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7 條及第10條規定,備妥符合之相關佐證資訊。 ( 三)查檢檔案保存年限及清理處置.
2.核准銷毀者:檔案管理單位應依下列原則或程序辦理: 經檔案管理局核准銷毀之檔案,檔案管理局或原機關認有必要時,各機關應先以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之,並附註其編號於檔案銷毀目錄、案卷目次表或檔案管理資訊系統相關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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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送史政機關檢選者,應填註史政機關名稱及檢選數量;未送史政機關者免予填列。 2.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以下稱銷毀辦法)第9條非屬強制規定,機關得視擬銷毀檔案之性質決定是否送史政機關檢選,惟如上級機關另行訂定之檔管法令將史政機關檢選列為必要程序者,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擬銷毀方式:預定銷毀之時間、地點及方法是否填列, 銷毀方法應符合銷毀辦法第13條之規定。 (四)檔案符合基準情形: 1. 擬銷毀檔案屬檔案局訂頒各類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以下稱共通基準)適用對象者,應填註共通基準之類別及基準項目編號。 2.
表格下載. 檔案銷毀計畫、檔案銷毀目錄. 附加檔案: 檔案銷毀計畫、檔案銷毀目錄.docx 下載次數: 4626. 檔案銷毀計畫、檔案銷毀目錄.odt 下載次數: 1530. 若您下載之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或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7-27. 本頁點閱瀏覽次數: 49280. 列印 上一頁. 回頂端.
一、「數量」欄,請視檔案銷毀目錄編製情況填列擬銷毀檔案總案卷數或總件數;例如: (一) 以案卷為單元編製檔案銷毀目錄者,銷毀檔案數量計 10 案 50 卷,請填列 10 案(50 卷)。 (二) 以案件為單元編製檔案銷毀目錄者,銷毀檔案數量計 100 件,請填列 100
1.原則. (1)檔案銷毀目錄有下列情形者,應退請修正: 甲、檔號、案情摘要或案由、文件產生日期、保存年限等事項記. 載不全,影響檔案存毀判定者。 乙、多數案情摘要或案由過於簡略,無法具體揭示案情者。 丙、多數內容重複編製或與擬銷毀檔案未盡相符者。 丁、未送會業務單位表示意見者。 戊、多數擬銷毀檔案未屆保存年限或屬永久保存者。 己、核復重新送審案件,未依規定重新編製檔案銷毀計畫及檔案. 銷毀目錄者。 庚、未訂定保存年限之檔案,且未附檔案鑑定報告者。 (2)報送銷毀之檔案,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銷毀: 甲、檔案為永久保存者。 (甲)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 3條規定應永久保存. 者。 (乙)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規定應永久保存者。
銷 毀 作 業承辦人: 簽章 監毀人: 簽章核准銷毀文號: 銷毀日期: 填表說明:一、調整後保存年限( 調整原因)欄,請將所屬原因以下列英文字母表示: A:經微縮、電子儲存。 B:仍具參考價值。 C:其他:請敘明原因,如檔案管理局核准延長,或案件訴訟中。 二、史政機關檢選;經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之檔案,應以下列英文字母於備註欄內表示:A:經微縮、電子儲存。 B:史政機關檢選。 三、有關機關定型化申請書表及簿籍等檔案之填表方式如下:(一)「案名」欄請填具申請書表或簿籍名稱,如戶籍謄本申請書、海關申報簽證申請書及會計報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