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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機關發見有本法第二十四條所定非法銷毀檔案者,應即將其原因及已銷毀檔案之檔號、案名、數量、銷毀時間、地點及方法等情事,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附加檔案: 若您下載之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或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3. 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始得銷毀。

  4. 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或人員應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製作檔案銷毀目錄,送會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各單位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要者,應簽註延長年限及理由。

  5.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區分檔案保存年限時,應審酌下列各款事項:. 一、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發展及公益之 ...

  6. 檔案管理類. 立法理由:. 修正草案對照表.odt. 修正草案總說明.odt.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odt.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部分修正條文.odt.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7.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檔案法第十二條第. 四項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配合檔案法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並於九. 十四年一月三日修正發布,施行迄今已逾十年。. 鑑於電子檔案技術發展與. 管理趨勢,機關對於保存年限級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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