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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名稱消防法施行細則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所定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辦;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所屬消防局承辦。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結合機關、學校、團體及志工等資源,並運用傳播媒體、社區參與或辦理體驗活動等方式,經常推動防火教育及宣導。 前項年度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2. 14 條. 直轄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必要時,得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 第一項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應於火災撲滅後次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三十日。 但有召開火災鑑定會或進行補充調查之案件,應於召開會議或完成補充調查後十五日內完成。 法條.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3. 四、檢修:指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受託檢查各類 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 第 6 條 (刪除) 第 7 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申請防焰性能認證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及審查費,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經審查合格後,始得使用防焰標示: 一、申請書。 二、營業概要說明書。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防焰物品或材料進、出貨管理說明書。 五、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試驗機構出具之防焰性能試驗合格報告書。 但防焰物品及其材料之裁剪、縫製、安裝業者,不在此限。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查前項認證申請,得委託專業機關 (構)、學校、團體辦理。 第一項認證作業程序、防焰標示核發、防焰性能試驗基準及指定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消防法施行細則 (113/01/22 修正) 英. 第 14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調查、鑑定火災. 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必要時,得會同當地警. 察機關辦理。 第一項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應於火災撲滅後次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必要時. ,得延長至三十日。 但有召開火災鑑定會或進行補充調查之案件,應於召. 開會議或完成補充調查後十五日內完成。 顯示立法理由. 全選. 行政函釋 (2) 歷史法條 (2) 清除重填.

  5.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對照表. ()監造部分:消防安全設備配線之耐燃保護耐熱保護措施及配管等,因建築後即隱蔽無法查勘,而配合建築物樓地板牆施作預埋管線或配管之加壓試驗等事項,予以查勘確認,製成書面電子檔或照片等方式之紀錄。 ()裝置部分:各項消防安全設備施作,依實務運作由各專業工項分工與介面協調為之,施作完成後,藉由竣工查驗機制確保消防安全設備妥善堪用,故消防安全設備施作完成後,消防專技人員應依相關基準規範之測試項目,實際測試其性能,並將測試結果填具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

  6. 2024年1月22日 · ( 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消防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圖。 十、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前項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管理權人應於施工三日前報請施工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第十六條 依本法第十三一、條次變更。 五項所定共同消防防護條第二項規定應協議製二、配合本法第十三條第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以下簡稱協議會)之設置及運作。 二、自衛消防編組應包括指揮中心及地區隊: (一) 指揮中心應設指揮班、通報班及滅火班,並得視需要增編避難引導班、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等,其所需人員由協議會協議組成之。

  7. 2015年6月29日 · 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 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 第一項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複訓不得少於六小時第十五條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 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 即改善。

  8. 2019年9月30日 · 消防法施行細則.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13160027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七條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細則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三條所定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辦;在直轄市、 縣(市)政府,由所屬消防局承辦。 第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結合機關、學校、團體. 及志工等資源,並運用傳播媒體、社區參與或辦理體驗活動等方式,經常. 推動防火教育及宣導。 前項年度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前一年度轄區火災分析。 二、依前款分析規劃防火教育與宣導執行內容及時程。 三、傳統節日增加用火用電致易生火災相關預防措施之宣導。 第四條.

  9. 消防法令查詢系統.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認可及管理須知 (104/07/21 修正) 1. 為辦理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 (以下簡稱訓練機構之認可及管理事宜特訂定本須知全選. 行政函釋 (0) 歷史法條 (2) 清除重填.

  10.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內政部(76)台內警字第 505687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27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內政部(85)台內消字第 8577234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30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內政部(88)台內消字第 8876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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