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必要時,得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 第一項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應於火災撲滅後次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三十日。 但有召開火災鑑定會或進行補充調查之案件,應於召開會議或完成補充調查後十五日內完成。 法條.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 14 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 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 (市)消防 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 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 應接受複訓一次。 第一項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複訓不得 少於六小時。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施行細則 (113/01/22 修正) 英.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調查、鑑定火災. 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必要時,得會同當地警. 察機關辦理。 第一項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應於火災撲滅後次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必要時. ,得延長至三十日。 但有召開火災鑑定會或進行補充調查之案件,應於召. 開會議或完成補充調查後十五日內完成。 顯示立法理由. 全選. 行政函釋 (2) 歷史法條 (2) 清除重填.
1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二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060823682 號令修 正第20 條條文 15.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080823130 號令修
立法總說明. 消防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七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發布施行, 期間歷經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 因消. 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本細則部分. 條文業已提升至法律位階而於本法中明列,爰予刪除。 另為健全防火管理. 制度,明定防火教育與宣導年度計畫、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消防防災計. 畫及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等內容,爰修正本細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定明主管機關每年應訂定防火教育與宣導年度計畫及年度計畫應包括. 事項。 (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將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修正為「測試」。 (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因申請防焰性能認證應檢具文件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認證作業程序、
一、依據本部 104年 6月29日臺內消字第1040820823號令修正發布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 辦理。 二、按上開 104年 6月29日本部令修正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 2項:「前項講習訓練 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 3年至少應接受複訓 1次。
一、明定主管機關每年應修訂防火教育與宣導年度計畫及年度計畫應包括事項。 定明年度計畫應包括之事項,分析轄區內過往火災案例,針對火災風險較高場所、常見起火原因、常發生火災之時段及傳統節日 (如春節、元宵節、清明節及中秋節等),加強防火教育及宣導。 (修正條文第3條) 二、將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修正為「測試」。 配合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將「裝置」修正為「測試」,以回應實務上之消防安全設備「裝置」為出具其測試報告。 (修正條文第4條) 四、明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之事項。 為健全施工中防火管理制度,爰於第一項定明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俾利防火管理人有所依循。 (修正條文第6條) 五、明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之事項。
法條. 法規名稱:. 消防法施行細則 EN.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必要時,得會同 ...
相關法規. 第 1 條. 本細則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所定消防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辦;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消防局承辦。 在縣(市)消防局成立前,前項業務暫由縣(市)警察局承辦。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經常舉辦防火教育及防火宣導。 第 4 條. 刪除. 第 5 條. 刪除. 第 5-1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設計:指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數量之規劃,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二、監造:指消防安全設備施工中須經試驗或勘驗事項之查核,並製作紀錄。 三、裝置:指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完成後之功能測試,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