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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消防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消防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 第 3 條.

  2. 最新法令 - 本頁面僅顯示近期法令異動資訊,若要查看各類完整資料,請至上方各單元查詢 版權所有內政部消防署,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 本網站為每月定期更新,法規資料更新日期: 113.04.30,如需查詢最新法規、函釋公告資訊,請點選「最新法令」單元查閱。

  3. 消防法施行細則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所定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辦;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所屬消防局承辦。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結合機關、學校、團體及志工等資源,並運用傳播媒體、社區參與或辦理體驗活動等方式,經常推動防火教育及宣導。 前項年度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前一年度轄區火災分析。

  4.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複合用途建築物一棟建築物中有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所列用途二種以上且該不同用途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未構成從屬於其中一主用途者其判斷基準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規定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5. 版權所有內政部消防署,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 本網站為每月定期更新,法規資料更新日期: 113.04.30,如需查詢最新法規、函釋公告資訊,請點選「最新法令」單元查閱。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

  6. ::: 首頁 > 重大法律推動 > 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 > 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 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小 中 大 列印facebooktwitter轉寄. 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 導入消防員救災安全機制.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定期檢驗制度. 一、修法緣由 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自七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以來,迄今歷經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7. 行政院會通過消防法修正草案 翻修4大重點提升安全. 發布日期:111-03-24 11:45. 單位:消防署. 為強化公共安全行政院會今24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這次共修正27條是消防法公布36年來最大幅度調整未來修法通過後營業場所違反消防安全將直接開罰同時要求危險物品場所應增設安全技術人員若發生石油煉製災害課予業者主動通報責任此外也全面檢視提高違規罰責以強化消防公權力行使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內政部表示,為因應時空環境變遷、建築物使用形態越趨複雜及近期重大火災案例,針對消防法相關條文進行全盤檢視與檢討,其修正草案計有下列4大重點: 一、強化消防安全管理,營業場所違規可直接開罰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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