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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依游離輻射防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擬訂輻射防護計畫,應參酌下列事項. 規劃: 一、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權責。 二、人員防護。 三、醫務監護。 四、地區管制。 五、輻射源管制。 六、放射性物質廢棄。 七、意外事故處理。 八、合理抑低措施。 九、紀錄保存。 一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 3 條.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實施輻射安全評估,應以書面載明下. 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輻射作業說明。 二、計劃排放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類、數量、核種及活. 度。 三、場所外圍情況描述。 四、防止環境污染之監測設備與處理程序及設計。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九一 二五 七五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二十五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九七 二八七一號令修正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五條.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擬訂輻射防護計畫,應參酌下列事項規劃: 一、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權責。 二、人員防護。 三、醫務監護。 四、地區管制。 五、輻射源管制。 六、放射性物質廢棄。 七、意外事故處理。 八、合理抑低措施。 九、紀錄保存。 十、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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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 ...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擬訂輻射防護計畫,應參酌下 列事項規劃: 一、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權責。 二、人員防護。 三、醫務監護。 四、地區管制。 五、輻射源管制。 六、放射性物質廢棄。 七、意外事故處理。 八、合理抑低措施。 九、紀錄保存。 十、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 三 條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實施輻射安全評估,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輻射作業說明。 二、計劃排放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類、數量、核種及活度。 三、場所外圍情況描述。 四、防止環境污染之監測設備與處理程序及設計。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