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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6年2月15日 · 勞動視野工作室曾經接過這樣的諮詢: 這個案例不同的地方是完全沒有所謂雇主應受保護之預期利益的前提下,勞工將其離職的自由與雇主交易。 這樣可以嗎? 不用任何理由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事實上就是一種定期契約之約定,意圖規避勞基法第9條對定期契約之限制,可以視為脫法行為的一種。 申言之,勞基法對於定期契約的限制有雙重的意義,不僅在保護勞工從事繼續性工作能之雇用的安定,亦在確保勞動的自由不受長期的拘束。 日本以對定期契約之期間限制來防止勞動自由受不當的拘束. 早期日本對定期契約的限制即着著眼於防止過長的定期契約造成勞工的人身自由受到長期拘束,因此規定期契約期間不能超過一年。 但是受到勞動市場彈性化思維的影響,後來將定期契約的期間限制放寬到3年,具有高度專業能力者和滿60歲以上之勞工,上限可到5年。

  2. 2013年12月17日 · 爭議起因為:W於七月口頭向資方提出離職協商,未料資方還未與W對離職一事達成共識時就逕自從七月薪資中扣除新台幣二萬元來作為離職違約金的抵償,而且還要w在扣款單簽上名表示同意,爭議因此而起!. 事實上,W與資方簽訂的僱傭契約書中雖然有約定W的 ...

  3. 2015年8月17日 · 勞工梁先生詢問:我目前49歲,在同一間公司服務30年以上,已符合退休資格,過去一直負責內勤工作,但公司去年以考績不佳為由而對我進行3個月工作改進計劃,評估結果均為不適任,但不採納本人意見即逕行以不適任理由資遣我。. 我屆已退休,中年失業難找 ...

  4. 2014年4月20日 · 更重要的是,我國法院目前對於如工會等非營利單位應如何發放年終獎金一事雖尚無判決,但是工會是否要同以績效利潤的邏輯來看待給予會務人員之年終獎金,這也顯示了一個工會究竟是以金錢邏輯為導向還是以工資保障為優先的立場,而這也正可做為檢視該 ...

  5. 2013年9月22日 · 若雇主為了規避給與勞工加班費而篡改、偽造勞工的工時記錄、加班記錄,這種行為會讓勞工能領到的加班費減少,對勞工的財產權造成損害,已然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其刑責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勞基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應依法給與加班費。 若雇主為了規避給與勞工加班費而篡改、偽造勞工的工時記錄、加班記錄,這種行為會讓勞工能領到的加班費減少,對勞工的財產權造成損害,已然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其刑責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勞基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應依法給與加班費。

  6. 2014年10月14日 · 另外公司還規定若搬家弄壞客人的物品要自己賠償、被客訴一次扣 300 元的「客訴懲罰」。 這個月小明共工作 160 小時而應領 17600 元,但小明等到 10 號還沒收到薪水, 11 號向雇主要薪時,卻只領到 15000 元和二張電影票,雇主表示因為小明被客訴而扣薪水 ...

  7. 2014年12月15日 · 那麼,那些在生產線上長期暴露在高度致癌風險之工作環境,創造當年經濟奇蹟背後之台灣勞工呢?. 籌組自救會、終於登記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員工關懷協會」,民國93年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起訴,歷經一審、二審以程序理由駁回訴訟,後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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