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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前,雇主為延攬人才或是增加勞工留任之穩定性,如另行約定「當年度職僅須滿三個月或滿半年的勞工,只要『發放時點仍在職』,亦得領取一定比例之年終獎金或分派部分紅利」,因係優於法令規定,該筆獎金自與勞基法第29條規範脫鉤,雇主自得另行設定「發放時點仍在職」之給付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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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3年12月26日 · 0. 規定年終獎金或紅利僅在職員工能領合法嗎? |法律小教室. 每年歲末年終的獎金發放季總有工作者產生疑惑公司說年終獎金要在職才能領這樣合法嗎當前許多公司在發放獎金和紅利的辦法中規定發放日仍在職才發給律師說明是否違反勞基法第29條規定端看法院對該法條的見解而定過往判例正反均有建議公司如年度經營確有盈餘應謹慎因應。 文/ 陳明政律師. 實務上,許多公司仍會在其獎金或紅利發放辦法中規定,紅利或年終獎金限於發放日仍在職之員工才發給,然而此種約定是否有效,實務上仍有許多爭議。 而按 勞基法第29條 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3. 2022年8月11日 · 就勞基法規範而言只要符合年終結算有盈餘」、「全年工作以及無過失等三個構成要件雇主即有依法給付年終獎金或是分配紅利的法定義務就公司法規範而言公司得自訂章程敘明員工酬勞分配規則並經董事會決議及報告股東會後發給相較於勞基法規範公司法賦予雇主自主設定個別勞工發放條件的權利民事法院實務見解----符合勞基法第29條要件雇主即有發放義務不得恣意增設其他發放條件.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88號民事判決略以:「按勞基法旨在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此觀該法第一條之規定自明。

  4. 2024年1月15日 · 年關將近若員工在此刻離職可向公司要求年終獎金?. (或部分公司會規定年終獎金需發放日在職才可領取這是合法的嗎?. ),專業勞資顧問指出應視公司是否在契約中有明確約定保障年薪或類似條款如無約定經常性給予則屬恩惠 ...

  5. 2023年4月21日 · 一般而言如果年終獎金是雇主為了犒賞慰勞員工一年來的工作辛勞而發放屬於勉勵嘉獎的性質且不具有確定性及經常性則屬於恩惠性給與 [4] 」,雇主對於發放與否發放金額原則上都有自主決定權實務上大多數公司所發放的年終獎金即屬於恩惠性給與。 2. 屬於工資:必須要發. 但若在個案中,年終獎金並非犒賞、獎勵的性質,而是勞工因為工作而獲得的經常性報酬,就會構成工資的一部分,雇主必須全額給付給勞工。 最常見的例子,像是雇主事前就已經與員工約定好,「每年保證年終2個月」、「保證年薪14個月」等等,此時雖然超出12個月月薪的部分,是以「獎金」的名目發放,名義上不是工資,但仍會被認為是工資的一部分,所以無論公司是否有賺錢,都必須發放給員工 [5] 。

  6. 2021年9月2日 · 就勞基法規範而言只要符合年終結算有盈餘」、「全年工作以及無過失等三個構成要件雇主即有依法給付年終獎金或是分配紅利的法定義務就公司法規範而言公司得自訂章程敘明員工酬勞分配規則並經董事會決議及報告股東會後發給相較於勞基法規範公司法賦予雇主自主設定個別勞工發放條件的權利民事法院實務見解—-符合勞基法第29條要件雇主即有發放義務不得恣意增設其他發放條件.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88號民事判決略以:「按勞基法旨在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此觀該法第一條之規定自明。

  7.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6、21 條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版). 要 旨:. 年終獎金 屬事業單位之勞工福利勞動基準法並無規定其發放要件標準. 及方式可由勞雇雙方約定或訂於工作規則。.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雖無出勤 ...

  8. 2023年12月24日 · 公司不發年終獎金是否違法除了視年終獎金的性質做為有依據外實際上在勞動基準法第29條明訂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也就是說公司如果有賺錢應該要發放獎金或紅利給員工若是公司有賺錢卻不發放獎金似乎將違反勞基法規定。 但是, 《勞基法》第29條規定只說明,企業年終結算有盈餘,「應該」給予員工獎金或紅利,並沒有載明具體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