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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調查,國內視聽伴唱錄影帶市場,原本主要由弘音多媒體公司美華影音科技公司分佔,為了對抗這兩大公司的強勢行銷,好樂迪KTV及錢櫃KTV一方面達成橫向的聯合,另一方面又透過對於經營伴唱帶業務的揚聲公司之掌控,完成上下游的整合,此二集團在九十二年的特定市場占有率,倘依伴唱帶授權金額估計,已達百分之六十,而於我國視聽歌唱業市場占有率,則合計達百分之四十一,幾乎完全壓縮弘音多媒體公司美華影音科技公司的市場。

  2. 作者:章忠信. 第七條之一 (表演之保護) 最後更新日期 113.01.03. 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表演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解說. 在採鄰接權制度 (neighboring rights)的國家,認為表演是就他人的著作加以詮釋,創作度 ...

  3. www.copyrightnote.org › ForumDetail著作權筆記

    1. 有課程老師想要利用周杰倫的歌詞來當課程教材,解釋歌詞的意思,影片中會播放小段周杰倫歌曲的影片及歌詞,若有標明出處來源,是否可以做為合理使用呢? 還是需要另外取得授權呢?此課程為國文課程,會免費公開大眾選修,未來也不會收費。2.

  4. 這是法律及法院在個人私有權利公眾言論、出版自由及知的權利之間,所作均衡考量的結果。. 知名藝人周杰倫與其經紀公司爭取以肖像權或隱私權,限制他人撰寫關於周杰倫的書籍,法院則認為,在特定情形下,言論及出版自由應優先於公眾人物之肖像權或 ...

  5. 本案其實作曲者鄭元獻也沒有授權被告利用,更遑論作詞者完全未在被告授權洽談對象中。 不過,法院非常明確地指出,歌詞樂曲既係分別創作,又可分離個別加以利用,二者屬獨立之音樂創作,不是共同著作,而是結合著作,這也表示,歌詞樂曲是不同的音樂著作,可以分別利用,各別授權,而作曲者的授權,並不能代表作詞者的授權。 【附錄】 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00028號刑事判決.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甲 .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乙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6號,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續一字第1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6. 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於民國106年及110年兩度提送立法院審議,唱片業者一直爭取要求音樂著作一樣,讓「錄音著作」享有完整的公開演出權,而且鍥而不捨,甚為堅持。

  7. 保證不能保證,授權仍應仔細查證. 著作的利用,常是透過授權的管道。. 很多利用人會在授權契約中,要求對方保證權利來源的合法性,並約定若有發生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要由對方負責。. 這種保證責任的約定,固然可以提高利用著作的安全性,但是可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