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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12月25日 · 民國107年新進的約聘人員根據《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比照勞退新制作法。 所以,不再如之前使用離職儲金,可以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參加勞工退休金制度,保障老年的經濟生活。

  2. 各機關於約僱人員到職一個月內,應填列約僱人員僱用名冊,層報各該部、會、行、總處、署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但經各該部、會、行、總處、署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授權自行核處者,不在此限。

    • 107年7月1日仍在職且選擇繼續提存離職儲金之聘僱人員,於同機關原契約期滿再新訂契約時,或提前解約新訂契約時,得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113/01/26。
    • 聘僱人員依規定應強制性扣繳自提退休金,不得依其個人意願自行決定是否扣繳。111/10/13。
    • 聘用人員在約聘期間亡故,發給殮葬補助相關事宜。111/10/13。
    • 107年7月1日仍在職之現職聘僱人員於107年12月7日以前選擇將107年7月1日以後年資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者,其於同年6月30日以前已提繳之公、自提離職儲金本息申請發還之請求權時效起算時間及暫不請領之計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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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Q5:A君於1月1日至6月30日任職離島地區機關之約僱人員 (月支薪 關之約僱人員(月支薪酬33,908元),機關待遇優於乙機關,其年 終工作獎金應如何發給?

  5. 聘僱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慰勞

  6. 1.現行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因各項原因聘短期或長期僱人員、職務代理人等,然因聘或代理原因消失,致這些人員無法領到年終,實有損為政府及公營單位服務人員之權益;且人員編制時,即有編列相關經費,卻因任職未到12月份,所以無法領取,故此 ...

  7.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中華民國109 年5 月1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0900319971 號令修正發布第8、9條及第8 條附件;增訂第8 條之1條文. 第 一 條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約僱人員之僱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