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本辦法所稱聘僱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 第 3 條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聘僱人員之給假,依下列規定:

  2. 2020年5月15日 · 不管是正職、約聘、派遣或是部分工時的勞工,都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的。. 依照勞基法第38條規定,員工任職滿半年,雇主要核給3天特休假,任職滿一年時要再給予7天特休假,在員工離職或年度結算未畢時,雇主必須結算未休特休的工資給勞工。. 對於 ...

  3. 如果雇主不給付病假當日薪資,還扣薪,就有違法之虞,依據勞動基準法的相關罰則,則雇主可處新台幣兩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也就是說,進入一般私人企業,無論公司是以正職人員約聘人員、甚至工讀生等名稱雇用員工,皆需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受到勞基法的保障。 所以,若勞工認為自己有相關勞工權益因雇主的限制而受到損害,也要清楚相關的救濟管道,可以依勞基法向主管機關進行申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調解、依鄉鎮市調解條例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調解、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一般私人公司裡,如果有所謂的約聘人員,到底適不適用勞基法的相關規定?

  4. 問題1: 101.8.1後應該算特休7天給他,其中如有部份工作時間部份可依比例核給。. 問題2:改成一年一約聘關係,亦須給予特休假7天,且年資應自受僱之日起算;另同上,其中如有部份工作時間部份可依比例核給。.

  5. 2018年6月15日 · 1. 將同意書向主管機關申訴. 2. 發動勞動檢查. 先用這兩個步驟即可,因為約聘人員是一年一聘,如果身份被知道的話,我擔心學校會秋後算帳,因此這兩個方式是目前最好的辦法,千萬不要去找市議員…因為只怕他們講完,你的工作也完了,與各位分享這個緊急的案例! 原文出處: 《冰與火的世界勞動法令部落》 活動4/30截止📣訂閱《今周刊》,加碼贈【全聯購物金$1000元】 續訂加贈4期💁投資腦袋 放大荷包 讓我們一起學習如何讓錢滾動起來💰立即購>>.

  6. 約聘人員,是指因應雇主密集但短暫的勞動需求,因此雇用的短期勞工。 在勞基法上,有哪些關於約聘人員的保障? 如果約聘人員離職,這種定期契約提前解約的話,會需要負擔違約金嗎?

  7.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