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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為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會、處、局、署與同層級之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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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 ...

    • 相關法條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 ...

  3.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為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會、處、局、署與同層級之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 ...

  4.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為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會、處、局、署與同層級之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 ...

  5.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 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為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會、處、局

  6. 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 (以下簡稱考績法)第14條第3項本部93年4月20日部法字第0932328308號書函規定,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於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申辯之機會,且應許當事人委任第三人到會為己陳述。. 至考績法所定 ...

  7.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 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 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 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 ...

  8.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為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會、處、局、署與同層級之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 ...

  1. 考績委員會對於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什麼機會?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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