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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附檔: 附表.PDF.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不得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並注意維護景觀、環境安寧、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順暢。 第 2-1 條. 公共設施用地申請作多目標使用,如為新建案件者,其興建後之排水逕流量不得超出興建前之排水逕流量。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2. 本辦法之適用地區,以實施容積率管制之都市計畫地區為限。. 第 4 條. 直轄市、縣()主管機關為辦理容積移轉,得考量都市發展密度、發展總量、公共設施劃設水準及發展優先次序,訂定審查許可條件,提經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 ...

    • 民國 103 年 08 月 04 日
    •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3.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共運動設施:指各級政府為提供國民參與體育活動,於公園、運動公園、運動休閒園區或各類用地設置之下列室內外運動設施。. 但不包括本 ...

  4.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都市計畫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 ...

  5. 一、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以四層為限,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二、土地及建築物除作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農業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三、原有建築物之 ...

  6.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公共設施保留地)除中央、直轄市、縣()政府擬有開闢計畫及經費預算,並經核定發布實施者外,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辦法自行或提供他人申請作臨時建築之使用。

  7.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所稱能確定建築線,係指該計畫區已依有關法令規定豎立樁誌,而能確定建築線者而言;所稱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係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