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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次修正係配合國家留才攬才政策及簡政便民措施,增訂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申請變更居留原因或定居,居留期間每次離臺未超過3個月,可免附證明文件,並放寬來臺居留事由為投資或應聘之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屆滿前,留臺覓職

  3. 全國法規資料庫

  4. 修正「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施行

  5. 無戶籍國民為任職於飛航臺灣地區民用航空器之機組員、空服人員,因飛航任務進入臺灣地區而未持有效之入國許可證件者,得由其所屬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向移民署申請核發臨時入國停留許可證,持憑入國;其停留期間,自入國之翌日起,不得逾七日。

  6. 無戶籍國民於國外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由移民署核發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 申請人應自入國之翌日起三個月內,持憑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向移民署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

  7.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十一日訂定發布,並自同年八月一日施行,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

  8. 修正「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17條、第23條、第24條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配合民法於110年1月13日修正成年年齡為18歲,並定於112年1月1日施行及簡政便民考量,爰修正本辦法第17條、第23條、第24條。. 一、修正「未滿16歲入國」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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