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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草案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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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P.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第 3 條. 本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適用之。

  2. 【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編印(三版)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同年九月十八日施行在兩岸關係發展上具有歷史里程碑之意義對於兩岸交流秩序之建立及兩岸良性互動關係之推展已發揮奠定基石之作用。 本條例之檢討修正,行政院一貫秉持主動因應兩岸情勢發展、審酌兩岸交流需求之立場,適時進行,以配合相關政策之調整及解決交流衍生之問題。 而本條例自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施行以來,迄今已歷八次修正,計增修訂三十九條條文。

  3. 大陸委員會表示行政院院會今17日通過大陸委員會擬具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下稱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有兩個重點針對受政府機關 ()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建立赴陸審查機制。 二、針對陸資假藉人頭違法來臺投資,或陸企違法在臺從事業務活動,明確規範人頭為處罰對象,並提高相應之刑責。 陸委會說明,近年因中國大陸企圖竊取我國產業技術之案例頻生,為維護臺灣整體經濟及產業之優勢,並防範我國產業及技術不當外流,危及國家安全及利益,確有必要以整體國家安全的角度,對產業技術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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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行政院院會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1-05-31.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為完善大陸及港澳地區人民收容強制出境制度及建置逾期停居留之裁罰等機制以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國際公約對於人身自由保障之精神行政院院會今31日通過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所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18條、第18條之1、第87條之1修正草案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條、第14條之1、第47條之1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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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兩岸小三通係兩岸三通之一環且與大陸地區相關往來事宜事涉整體大陸政策非單純離島建設問題宜於本條例中規範爰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於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前得先行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之通航

  8.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自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制定公布,同年九月十八日施行以來,先後歷經十六次修正。 本條例第四條之二、第五條之一、第十八條均提及政治議題之協商,但對於政治議題之協商,尚未訂定嚴謹之監督機制。 鑒於陸方於二0一九年一月二日提出所謂「習五條」,強化對臺促統融合力道、不放棄武力犯臺及探索所謂「一國兩制臺灣方案」等主張,並倡議臺灣各政黨、各界別推舉代表進行所謂的「民主協商」,統戰分化臺灣社會,壓迫消融我國家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