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草案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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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第 3 條. 本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適用之。
【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編印(三版)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同年九月十八日施行,在兩岸關係發展上,具有歷史里程碑之意義,對於兩岸交流秩序之建立,及兩岸良性互動關係之推展,已發揮奠定基石之作用。 本條例之檢討修正,行政院一貫秉持主動因應兩岸情勢發展、審酌兩岸交流需求之立場,適時進行,以配合相關政策之調整及解決交流衍生之問題。 而本條例自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施行以來,迄今已歷八次修正,計增修訂三十九條條文。
大陸委員會表示,行政院院會今(17)日通過大陸委員會擬具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下稱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有兩個重點:一、針對受政府機關 (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建立赴陸審查機制。 二、針對陸資假藉人頭違法來臺投資,或陸企違法在臺從事業務活動,明確規範人頭為處罰對象,並提高相應之刑責。 陸委會說明,近年因中國大陸企圖竊取我國產業技術之案例頻生,為維護臺灣整體經濟及產業之優勢,並防範我國產業及技術不當外流,危及國家安全及利益,確有必要以整體國家安全的角度,對產業技術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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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1-05-31.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為完善大陸及港澳地區人民收容、強制出境制度及建置逾期停居留之裁罰等機制,以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國際公約」對於人身自由保障之精神,行政院院會今(31)日通過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所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條、第18條之1、第87條之1修正草案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條、第14條之1、第47條之1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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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有哪兩個重點?
行政院如何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可以與大陸地區簽署什麼協議?
臺灣地區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與大陸地區合作行為有何規定?
三、兩岸「小三通」係兩岸「三通」之一環,且與大陸地區相關往來事宜,事涉整體大陸政策,非單純離島建設問題,宜於本條例中規範,爰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於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前,得先行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之通航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自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制定公布,同年九月十八日施行以來,先後歷經十六次修正。 本條例第四條之二、第五條之一、第十八條均提及政治議題之協商,但對於政治議題之協商,尚未訂定嚴謹之監督機制。 鑒於陸方於二0一九年一月二日提出所謂「習五條」,強化對臺促統融合力道、不放棄武力犯臺及探索所謂「一國兩制臺灣方案」等主張,並倡議臺灣各政黨、各界別推舉代表進行所謂的「民主協商」,統戰分化臺灣社會,壓迫消融我國家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