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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 或難治之傷害。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3. 第 281 條.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282 條.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3 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285 條. (刪除) 第 286 條.

  4. 第 1 條. 為促進轉型正義、回復人民於威權統治時期因國家不法行為受損之權利,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為處理本條例所定賠償及權利回復相關事項,由行政院設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以下簡稱權利回復基金會)。. 權利 ...

  5. 1. 裁判字號:. 70 年台上字第 105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0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刑法上之公務員,係指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而言,被告既係屏東縣 九如鄉公所依照台灣省公墓火葬場、殯儀館、納骨堂塔管理規則第二十二 條之規定,僱用之公墓管理工,掌 ...

  6.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1. 裁判字號:. 廢 37 年上字第 78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婚姻當事人之一方因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 ...

  7. 第 1 條. 本細則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以下稱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重大傷害,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符合刑法第十條第四項重傷之定義。. 二、身心障礙程度屬中度以上。.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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