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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最新訊息

  2.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消人字第1000008001號 函 法規體系: 消防局 圖表附件: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pdf

  3. 高雄市域事故救援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消救字第10734831700號 令 法規體系: 消防局 圖表附件: 高雄市域事故救援管理自治條例.pdf

  4. 高雄市域事故救援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消救字第10734831700號 令. 法規體系:. 消防局. 圖表附件:. 高雄市域事故救援管理自治條例.pdf.

  5. 一、查明死者姓名身分。 二、核對指紋及查對失蹤行方不明人口是否有與屍體特徵相符者。 三、根據現場勘驗資料研判致死原因。 四、有他殺嫌疑者,應以殺人案件進行偵查。 第六條 無名屍體經報請檢察官相驗後諭令收埋者,各分局應檢具屍體相. 驗證明書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已查明姓名、身分、住址者,發交其家屬具領收埋。 二、已查明姓名、身分、住址,而無家屬或家屬無力或不願收埋者,送由本. 府民政局殯葬管理處 (以下簡稱殯葬處)處理。 第七條 各分局對於無名屍體未能查明姓名、身分時,應報請檢察官相驗. 後送由殯葬處寄存,並將其性別、年齡、面貌、特徵、身材、衣著、形態、 遺留物及所攝屍體照片等詳實報由主管機關公告二十五日內認領。 前項公告期滿無人認領者,由各分局檢具屍體相驗證明書送由殯葬處處理。

  6. 第 五 條 管制山域經主管機關或山域管理機關因颱風、森林火災或其他突 發事件公告禁止進入時,任何不得進入從事山域活動;已進入者應於接獲通 知後立即撤離或依現地情況緊急就地避難。

  7. 辦 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要點. 內 容:. 一、為執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有關本市山坡. 地土地可利用限度之查定 (以下簡稱查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查定之主辦機關為本府水利局;協辦機關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