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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長職位起始於國民政府時代,首任院長是譚延闓,行憲後首任院長是翁文灝,政府遷臺後首位院長為陳誠。 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3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不須經立法院同意 [ 1 ] 。
行政院院長(雅稱閣揆)是中華民國 行政院的首長,同時為中華民國中央行政機關的領導者,負責綜理各級中央行政機關運作,職權等同於其他共和制國家的內閣 总理。
歷任院長. Facebook分享 line分享 X分享 列印本頁. 以下內容之著作權均屬行政院或原著作權人所有,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方得利用。 註:本頁表格欄位排序為先由上而下,再由左至右。 行憲後(民國37年起) 行憲前(民國17年至37年)
學 歷. 民國72年 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學士. 民國76年 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碩士. 民國82年 美國耶魯大學政治學博士. 經 歷. 民國82年-84年 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民國84年-88年 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 民國88年 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 ...
行政院被視為中華民國的 內閣,院長為內閣首長(政府首腦), 副院長 、 秘書長 、副秘書長、 政務委員 與各部會首長則為內閣閣員 [3],並定期召開 行政院會議 以議定國家重大政事。 依照現行憲法條文,行政院院長由 總統 直接任命,無須經過立法院批准,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等官員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沿革. [編輯] 行政院是根據中華民國國父 孫中山 之 五權憲法 理論所設立的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1928年, 國民政府 在完成 北伐,在名義上 統一中國 後,於同年10月3日通過《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並依此法設置行政院(國民政府行政院)。 同年10月8日, 國民政府 通過 譚延闓 為首任國民政府行政院院長。
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置政務委員7至9人,為行政院會議成員,並負責政策及法案之審查、主持專案工作、聯繫協調並統合各部會意見及辦理院長交辦事項。
蔡英文總統今(14)日上午主持「新任行政院長、副院長及政務首長等人員宣誓典禮」。 宣誓儀式開始後,總統就監誓人位置,隨後司儀唱名宣誓人,宣誓人由行政院院長蘇貞昌帶領宣讀誓詞;宣誓後,總統逐一向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