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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本準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準則適用於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定之食品業者。 食品工廠之建築與設備除應符合本準則之規定外,並應符合食品工廠之設廠標準。 第 3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材料:指原料及包裝材料。 二、原料:指成品可食部分之構成材料,包括主原料、副原料及食品添加物。 三、主原料:指構成成品之主要材料。 四、副原料:指主原料及食品添加物以外構成成品之次要材料。 五、內包裝材料:指與食品直接接觸之瓶、罐、盒、袋等食品容器,及直接包裹或覆蓋食品之箔、膜、紙、蠟紙等包裝材料。 六、外包裝材料:指未與食品直接接觸之標籤、紙箱、捆包物等包裝材料。

  2. 本準則所稱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指為鑑別、評估及管制食品安全危害,使用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原理,管理原料、材料之驗收、加工、製造、貯存及運送全程之系統。 前項系統,包括下列事項: 一、成立食品安全管制小組(以下簡稱管制小組)。 二、執行危害分析。 三、決定重要管制點。 四、建立管制界限。 五、研訂及執行監測計畫。 六、研訂及執行矯正措施。 七、確認本系統執行之有效性。 八、建立本系統執行之文件及紀錄。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公告之食品業者(以下簡稱食品業者),應成立管制小組,統籌辦理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事項。

    • 民國 107 年 05 月 01 日
    •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EN
  3. 一、餐飲業:中餐烹調技術士、西餐烹調技術士或食物製備技術士。

  4.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2-1 條. 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 ...

  5.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系統性查核:指針對輸出國(地)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體系與政府機關監督措施之查核。. 二、查核機關: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三、書面審查:指針對輸出國(地)政府機關提供輸出國(地)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體系與 ...

  6.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 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第 ...

  7. 法規名稱:.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EN. 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

  1. 西餐界的香菜叫什麼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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