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1. 記帳士法規條文 相關

    廣告
  2. 考取記帳士證照一點也不難!專業輔考證照詹淑雯會計師只在峻誠開班親授記帳士課程. 113記帳士考證面授班,5/31前享早鳥9折,再享現折500元,台北小班制僅剩10位名額

搜尋結果

      • 應考人有帳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 4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 證書。 二、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 明文件。 三、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1. 其他人也問了

  2.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建立記帳士制度協助納稅義務人記帳及履行納稅義務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記帳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記帳士證書者得充任記帳士。.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 ...

  3. 編章節條文. 記帳士於執行業務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記帳士有死亡撤銷廢止或自行申請註銷資格或其他不得執業之情形應註銷登錄。. 曾任稅務機關稅務職系人員者,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於其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區域內執行 ...

    • 為建立記帳士制度,協助納稅義務人記帳及履行納稅義務,特制定本法。
    • 中華民國國民經記帳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記帳士證書者,得充任記帳士。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得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記帳士:一、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受緩刑之宣告,不在此限。
  4. 名 稱. 記帳士法.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753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五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記帳士制度協助納稅義務人記帳及履行納稅義務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記帳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記帳士 ...

  5.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一條. 本辦法依記帳士法 (以下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三年且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指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依所得稅法規定報繳三年度執行業務所得之扣繳憑單或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足資證明其有執行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者。 第三條. 合於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 ,應自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一年內,向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登錄以繼續執業。 第四條. 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登錄執業證明書。 第五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申請登錄,應繳納登錄執業證明書費,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6.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記帳士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6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1100037531號 令.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