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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應由該行政區域內開業記帳士三十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三十人者,應加入鄰近區域之記帳士公會或聯合組織之。 第 22 條

  2.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3. 第 26 條. 記帳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二、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者。. 三、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者。. 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記帳士信譽者 ...

  4.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建立記帳士制度,協助納稅義務人記帳及履行納稅義務,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記帳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記帳士證書者,得充任記帳士。.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得 ...

  5. 記帳士法.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753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五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記帳士制度,協助納稅義務人記帳及履行納稅義務,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記帳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記帳士證書者 ...

  6.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記帳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三年,且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得登錄繼續執業。 但每年至少應完成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 前項辦理專業訓練之單位、訓練課程、訓練考評、受理登錄之機關、登錄事項、登錄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得登錄繼續執業者,非加入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公會亦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加入;公會之組成與組織、理、監事任期、章程之訂立與應記載事項及應申報事項,準用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7. 本系統法規內容若與政府公報內容不同,以政府公報內容為準; 本系統各稅解釋函令內容若與「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內容不同,以後者內容為準。

  8.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50401709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9. 記帳士法. 制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93年6月2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753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五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修正內容. [修正] 第十五條. 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記帳. 士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委任人。 ::: 本月造訪人次.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10. www.6laws.net › 6law › law記帳士

    ﹝1﹞ 記帳士懲戒處分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除名。 ﹝2﹞ 記帳士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予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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