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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依照民法的規定,配偶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除了配偶以外,遺產依下列順序繼承:1.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等)。

  3. 2021年11月9日 · 避免遺產分配紛爭,首要的步驟就是釐清誰是繼承人,再來就可依民法規定確認繼承的順序和遺產比例了。 若遇到例外狀況,無法直接從文章中獲得解答,可利用平台上法律諮詢服務

    • 誰是遺產繼承人?其繼承順序如何規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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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及配偶的遺產繼承數額
    • 遺產特留分規定
    • 收養子女的繼承權

    ⚖民法第1144條

    1.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1.1. 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1.2. 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1.3. 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1.4. 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配偶在民法繼承上,與第1138條的繼承順位完全獨立,在被繼承人離世後享有絕對且無可取代的繼承權。可以視為同一份遺產必須先由配偶拿走該繼承的那一份後,才由其餘第1138條中提到的血親分配。分配額度也依照民法第1144條規定而有所不同。以下做簡單整理: 1. 配偶 + ①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 = 每人平均分配 2. 配偶 + ①直系血親卑親屬(孫子女/曾孫子女) = 配偶與子女(含離世者)平分、已離世者直系血親卑親屬再平分其直系血親尊親屬那份 3. 配偶 + ②父母/③兄弟姊妹 = 配偶可拿1/2、其餘平均分配 4. 配偶 + ④祖父母 = 配偶可拿2/3、其餘平均分配 5. 無配偶(未婚/離婚...

    ⚖民法第1223條

    1.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1.1.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1.2.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1.3.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1.4.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1.5.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有些人會在生前用「遺囑」的方式指定將遺產留給特定親屬或朋友,但為了避免繼承人的決定使得所有繼承人都沒遺產,民法特別規定了「特留分」。參照民法第1123條規定,可以得知根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係不同,特留分也不全然相同,但可以知道的是,只要是法定繼承人,在繼承方面一定都會為他們保留部分遺產。

    ⚖民法第1077條

    1.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2.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法條所規定的繼承自然要參照法律上的親屬關係,雖然養子女和親生子女感覺上就差了血緣這道親密關係,但這兩者在親屬關係上都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所以同樣享有繼承權。依照民法第1077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得知,其實不只有繼承,任何一切法律關係與親生子女並無任何差異。 不過這邊有一點需要特別注意,每個人在「法律上」只能有一對父母,無論是基於何種原因過繼子女給他人,只要經過收養,子女和親生父母間的法律關係就會停止。例如:K和L是姐弟關係,K有兩個兒子M、N。L因為天生的疾病被判定為無法生育,但其父母又認為K已經嫁出去,生下的孫子為外姓,無法為家庭延續香火,與K討論後決定將次子N過繼給L作為長子、從娘家的姓氏,但實際上N還是與親生父母K夫妻同住、稱L為舅舅。像這樣的情況,因為N已經給L當兒子了,N在繼承方面只能繼承L的遺產。親生父母K方面,除非N結束與L的收養親子關係,否則不會享有繼承權...

  4. 2023年5月31日 · 確認了有資格繼承之後,下一個問題就是:能繼承的比例多少? 只要被繼承人沒有留下指定遺產如何分配的遺囑,原則上就是按照「應繼分 ...

  5. 2023年8月29日 · 被繼承人死亡後誰可以請求遺產,就要先看誰是遺產的繼承人,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了配偶之外,就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的順序來決定。. 所以如果有配偶,配偶也會是當然的繼承人,而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爺爺、奶奶 ...

  6. 遺產的 繼承 人,依 民法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 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故遺產的 法定繼承人 ,有配偶繼承人及血親繼承人: (一)配偶繼承人. 指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時)有合法 結婚 之配偶且未終止夫妻關係者。 至重婚配偶有無繼承權? 應區分該重婚係發生在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或後,如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重婚者,依修正前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條之規定,在未經 利害關係人 向法院聲請撤銷前,其 婚姻 關係並非當然無效,則後婚之配偶仍有繼承權,其 應繼分 按配偶人數平分配偶的應繼分。 至妾並非配偶,故對夫的遺產無繼承權,惟夫生前如對該妾有繼續 扶養 的事實時,應由 親屬會議 酌給遺產(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

  7.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 也就是說,繼承人之範圍包含所謂「當然繼承人」(民法第1144條),亦即配偶,以及「血親繼承人」(民法第1138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