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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貨梯專為載貨用人員嚴禁搭乘2.中型升降機設置完成後應依規定實施荷重試驗確認安全3.應維持升降機具極限開關緊急停止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之效能

  3. 雇主應實施下列安全管理事項1.貨梯專為載貨用人員嚴禁搭乘2.中型升降機設置完成後應依規定實施荷重試驗確認安全3.應維持升降機具極限開關緊急停止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之效能。 4.嚴禁勞工擅自使用鎖匙開啟出入門扉。 5.應於明顯處揭示操作及故障處置方法。 6.維修保養時應遵守安全許可制度,並經確認後方得作業。 7.提供適當搬運台車減少人員進出車廂次數與時間。 三、勞工於使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從事裝卸貨物或搭乘前,應注意貨梯車廂是否已停靠在正確位置上。 2.應於標示荷重範圍內使用,禁止超載;若貨物體積過大,則應拆開、分批運送,不得從外部強行擠壓。 3.注意各樓層出入門扉連鎖裝置是否正常。 4.發生故障時應通知管理人員進行維修,不可貿然進入車廂或探身於升降路內查看。

  4. 以載貨為主之客貨兩用升降機確因載貨需要無礙人員安全者經檢查機構認定後其搬器得在同一樓層設升降路出入口二處。 但操作使用時,門扉僅能打開一處,另一處需關閉。 並應設有搬器及升降路上所有出入口之門扉未完全關閉前無法使搬器升降之連鎖裝置。 解釋令 七 釋復中型升降機之構造亦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及本部發布之升降機安全檢查暫用暫造標準之規定疑義乙案. 內政部七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臺內勞字第一七九0六三號函復臺灣省工礦檢查委員會: 本部發布之「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中將起重升降機具分為大型及中型,主要係為便於管理。 大型者危險性較大,一律由檢查機構實施嚴格之檢查,以確保勞工安全。 中型者,危險性較小,由雇主實施自動檢查。 其檢查之標準不論大型或中型均應依第二十條之規定辦理。

  5. 中華民國電梯協會. 常見問題. 電梯多久需要安全檢查一次? 依照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五條 昇降設備安全檢查頻率,規定如下: 一、昇降送貨機每三年一次。 二、個人住宅用昇降機每三年一次。 但建築物經竣工檢 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年一次。 三、供五樓以下公寓大廈使用之昇降機每二年一次。 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年一次。 四、前三款以外之昇降設備每年一次。 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半年一次。 管理人應於使用許可證使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 電梯一定要檢查嗎? 機械停車設備之鍊條在什麼情況下需要更新? 機房或機坑積水會造成哪些危險? 昇降機異常下墜是否有防護措施?

  6. 進入升降路檢修前,應將機房處或控制箱操控鈕由「自動控制」切換為「手動」,並將機房或控制箱上鎖、掛牌警示,避免閒雜人員誤觸。 機械危險部分應設置護罩,如工作中須將護罩拆除,則須於工作完畢後立即裝回。 鋼索與槽輪( 或調速機等)接近處為捲夾點,應以護欄、護柵等加以防護,避免身體部位遭捲夾。 作業人員嚴禁穿寬鬆衣物、戴圍巾,具繩子或鏈子的識別證亦應收起,以防衣物、圍巾、頭髮遭捲夾拉扯。 進行更換鋼纜等作業時,應將關閉總開關、上鎖,並掛上警告標示。 任何轉動機械上作業前,須全面關閉所有電力控制及啟動裝置。 機坑底部應設安全護圍將配重框隔離以確保人員安全。 砂輪研磨機、電焊機、照明設備等攜帶式機具之電,宜搭配漏電斷路器使用。

  7. 本案前經內政部七十年十月十六日 (七十)臺內勞字第五二五七五號函釋示在案。 其中「…… 如具有相當之載人用安全標準及裝置……」一詞係指其積載荷重得依載貨用升降機標準但不能免除升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第4.3節載貨升降機之例外規定」,而需在搬器外側標示僅限操作者一人使用。 解釋令 十七 釋復對未具國家標準之起重升降機具是否暫緩受理檢查案. 內政部七十四年九月二日臺內勞字第二四四一0七號函復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一、內政部業已發布固定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升降機、吊籠等檢查構造標準有關強度計算問題應依各該標準及國家標準有關規定辦理。 二、現行標準無明確規定或特殊結構之機具可參考國外標準及依學理判定。 解釋令 十八 釋復液壓升降機之機械室面積可否酌予放寬疑義乙案.

  8. A4營建用升降機為設置於營建工地專供營造施工使用之升降機其主要功能為載人載貨人貨兩用 (如附圖),通常為齒條式結構因建築物昇降設備係不分噸數均應檢查合格營建用升降機亦採全面納管方式辦理不分積載荷重均須檢查合格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