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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8月17日 · 關於公司財報部份: (1) 如果公司未上市櫃及公開發行,一般而言財報不會特別公開,因此可能無法透過一般方式得到公司財報資訊。

  2. 2013年8月16日 · 因為勞基法第 84-1 條只有排除正常工作時間與加班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規範,這些規範以外的勞基法法規都還是適用在責任勞工身上,例如解僱責任制勞工也應該具有法定理由、應遵守預告期間以及發給資遣費等,而上面所提到的 〈勞基法〉第 5

  3. 2013年9月22日 ·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3 分之 1 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3 分之 2 以上。 三、依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4. 2011年8月3日 · 待命時間(on-call)應納入工時,雇主應落實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另行調配休息時間

  5. 2015年7月15日 · 諮詢意見: 就您所述「 公司新人需先培訓2個月,考核通過才進入試用期3個月,試用過後才轉為正職,薪水為底薪+操作抽成,並需簽下合約,自培訓起前6個月,由每月2萬薪水中,按月扣培訓費一共4萬8千元,服務滿1年後,公司會將培訓費全額退回 」,此一敘述實包含了兩項約定,一是「返還培訓費用之 ...

  6. 2014年7月10日 · (一)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民國 101 年 5 月 1 日後,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0 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 (二) 遇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14 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

  7. 2015年6月16日 · 本次修正勞基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也就是說,勞工朋友正常工時改採週休二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