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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遺產繼承時效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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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拋棄繼承:三個月內。依照民法規定,繼承人概括繼承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及義務,但就債務僅負擔限定之責任,即繼承之債務僅有就繼承財產之範圍內負清償之責任,惟仍應踐行開具財產清冊之程序,否則繼承人若不當清償債務,導致債權人受有損害,將可能遭債權人求償。
    • 申報遺產稅:六個月內。依照 遺產及贈與稅法 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
    • 繼承登記:六個月內。依照土地法規定,遺產中如有不動產,並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即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逾期聲請,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超過一定時間未聲請者,地政機關將予以列冊管理。
    • 壹、遺產繼承時效第一類:申報遺產稅時效。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第一項前段:「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 貳、遺產繼承時效第二類:不動產遺產登記時效。按土地法第 73 條第二項:「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
    • 參、遺產繼承時效第三類:拋棄繼承時效。按民法第 1174 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肆、特殊遺產繼承時效: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按民法第 1146 條規定,繼承權被侵害之繼承回復請求權,得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2. 2023年5月25日 · 按照民法規定遺產繼承分配 一定包含配偶 ,等配偶分完後會依照遺產繼承順位處理遺產, 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及祖父母 。 如果家族成員龐大也可以上網參考繼承系統表如何製作將民法繼承順位做成遺產繼承表」,保障每一位繼承人的繼承權。 (遺產繼承期限內要完成登記. 了解完民法繼承順位後便要抓緊時間辦理繼承登記!...

    • 繼承遺產順位定義說明
    • 繼承遺產有時效性問題嗎?
    • 繼承遺產常見qa

    許多人都會有個疑問:父母、配偶、媳婦、女婿、孫子,究竟誰可以擁有繼承遺產的權利?而其繼承遺產的法定順位又是如何?依據民法第1138條說明:法定繼承除了配偶外,其繼承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若同一繼承遺產順位為2人以上,則採取人數平均繼承方式進行。

    看到這邊,是否有個疑問:那配偶呢?基本上,民法還是有保障配偶的條款。只是配偶並非全部獨自繼承遺產,而是需要與其繼承遺產順位者共同分配。當然,除了配偶之外的親屬還是需要以上述繼承遺產順序為繼承依據喔!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一項:「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依第6條第2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也就是說,在親人離世後的半年內,必須要辦理好遺產稅申報,並將登記過戶等流程處理完畢。 而在土地法第73條第2項中也有說到:「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1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

    ❓Q1. 遺產談不攏該怎麼辦?

    當家中親人過世後,若因遺產問題使得大家爭吵不休,則可先透過協商達成共識。若彼此間還是無法談好的話,最後也只能透過法院「裁判分割」以訴訟方式解決問題。

    ❓ Q2. 繼承人在國外,想要拋棄繼承可以嗎?

    若繼承人在國外無法申請印鑑證明,可簽署拋棄繼承聲明書與授權書。並到我國駐外國辦事處進行認證後,再委託國內親友或律師向法院聲請即可。

    ❓ Q3. 繼承遺產被盜領該怎麼辦?

    若所有繼承人尚在分配遺產時,遺產卻遭其中繼承人私下盜領。則可能觸犯了偽造文書、詐欺與侵占等罪責。當然,其他繼承人可以主張返還與賠償等相關權利。

  3. 2024年2月19日 · (1)申請除戶證明書. 時間地點30日內任一戶政事務所皆可辦理應備文件死亡證明書+被繼承人身分證+戶口名簿+繼承人身分證 (委託代理人辦理應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委託書)。 (2)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 任一國稅局皆可辦理攜帶申請人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身分證+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被繼承人除戶資料 (如申請時已洽戶政機關辦竣死亡登記,得免檢附)+申請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 (如戶口名簿或繼承系統表)特別注意的是,近來政府有增加一項服務,可以在國稅局申請查詢「金融遺產」,在現代社會投資置產越來越普及之下,此服務實用性極高。 在2019年11月以前,繼承人要查詢金融遺產,必須向銀行公會、信用卡公會等各單位逐一申請才可以拿到資料。

  4. 2022年9月8日 · 李志正律師整理最完整說明從死亡證明遺產稅到繼承等6步驟逐一說明申辦文件時效與注意事項了解繼承流程避免措手不及以下針對遺產繼承應該辦理的手續進行介紹與說明: 一、申請開立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 在醫院病故. 如果親人是在醫院因病亡故的話,醫生會開立「死亡證明書」,家屬(通常是配偶或直系血親)可以向醫院申請多份死亡證明書( 通常一次是發10份 ),因為之後辦理被繼承人除戶、遺產繼承或申請保險理賠、埋葬、火化、保險及撫卹等相關事宜,都會需要用到,所以通常醫院也會給比較多份的死亡證明書。 申請時需要被繼承人的身分證與申請人的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及印章 ,每個醫院的要求可能不太一樣,不過大致上來說是大同小異。 ‧ 疑似非病死.

  5. 2023年7月19日 · 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一項前段:「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申報遺產稅的時效是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要向國稅局完成申報若逾期未完成申報則會有相關的罰鍰另外在繼承發生前被繼承人之贈與配偶繼承人或繼承人之配偶的財產或是繼承人預先提領遺產該財產額度仍會被國家列入遺產稅的課徵總額可參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859 號判決:「……按「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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