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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8年4月12日金管銀法字第10802009320號令的解釋,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2項第6款所稱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之範圍包括:第45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對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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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45 條.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下列對象為授信以外之交易時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後為之該金融控股公司與其負責人及大股東該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及大股東為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或擔任負責人之企業或為代表人之團體。 三、該金融控股公司之關係企業與其負責人及大股東。 四、該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證券子公司及該等子公司負責人。 前項稱授信以外之交易,指下列交易行為之一者: 一、投資或購買前項各款對象為發行人之有價證券。 二、購買前項各款對象之不動產或其他資產。 三、出售有價證券、不動產或其他資產予前項各款對象。 四、與前項各款對象簽訂給付金錢或提供勞務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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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下列對象為授信以外之交易時,其 ...

  3. (1)買賣以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所定利害關係人為發行人之上市有價證券; (2)買賣其他證券商發行以第4目之1有價證券為標的之權證; (3)從事以第4目之1有價證券為標的之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或股票選擇權交易5擔任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之造市商其為報價及應買應賣義務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電腦議價點選系統所為之交易。 6、辦理定期定額業務,以調節專戶買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所定利害關係人發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且經理部門就該調節專戶逐筆彙整交易紀錄及損益情形,按季提報董事會備查。 (十二)委託經主管機關依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認可之公正第三人,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相關交易。

  4. 2023年12月7日 · (1)買賣以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所定利害關係人為發行人之上市有價證券; (2)買賣其他證券商發行以第4目之1有價證券為標的之權證; (3)從事以第4目之1有價證券為標的之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或股票選擇權交易5擔任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之造市商其為報價及應買應賣義務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電腦議價點選系統所為之交易。 6、辦理定期定額業務,以調節專戶買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所定利害關係人發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且經理部門就該調節專戶逐筆彙整交易紀錄及損益情形,按季提報董事會備查。 (十二)委託經主管機關依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認可之公正第三人,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相關交易。

  5. 控制性持股指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過半數之董事金融控股公司指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並依本法設立之公司金融機構指下列之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 (一)銀行:指銀行法所稱之銀行與票券金融公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二)保險公司:指依保險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設立之保險業。 (三)證券商:指綜合經營證券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之證券商,與經營證券金融業務之證券金融公司。 四、子公司:指下列公司: (一)銀行子公司:指金融控股公司有控制性持股之銀行。 (二)保險子公司:指金融控股公司有控制性持股之保險公司。

  6. 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一)金融同業間交易: 1.拆款(含新臺幣及外幣)。 2.衍生性金融商品(如屬具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者,依據信用風險. 預估之潛在損失額度部分,應徵提十足擔保,並比照利害關係人. 授信,列入授信額度控管;且擔保品條件應配合交易契約存續期. 間及合約信用資產(Reference Asset) 之流動性,並以現金、 公債、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中央銀行儲蓄券、國庫券及銀. 行定期存單等為限)。 (二)具有市場牌告、公開市價之下列交易: 1.匯款、匯兌、存款、外幣買賣。 2.短期票券之初級、次級市場交易,以及政府公債、不具股權性質. 之金融債券及公司債之次級市場有價證券交易。 (三)以新臺幣及外幣計價且非涉股權連結之普通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債.

  7. 2022年3月24日 · 考量所規範各種利害關係成因及授信以外交易樣態繁多為利業者日常業務運作需要並兼顧立法目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下稱金管會)發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 (下稱本令釋),依重要性常態性交易價格標準化較無不當交易及利益衝突疑慮之原則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得採概括授權之交易就已研擬內部作業規範經董事會重度決議者可授權經理部門依內部作業規範辦理無須逐案報董事會重度決議。 本令釋歷經多次修正,前次係於108年4月12日修正發布,本次修正主要係再檢視以往相關函釋,整併納入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及第八點規定,金管會表示,透過相關函令之整併,有助於外界對於金控法第45條相關釋疑之查考及金融業者之法令遵循作業,修正重點如下:

  8. 2022年3月24日 · 考量所規範各種利害關係成因及授信以外交易樣態繁多為利業者日常業務運作需要並兼顧立法目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下稱金管會)發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 (下稱本令釋),依重要性常態性交易價格標準化較無不當交易及利益衝突疑慮之原則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得採概括授權之交易就已研擬內部作業規範經董事會重度決議者可授權經理部門依內部作業規範辦理無須逐案報董事會重度決議。 本令釋歷經多次修正,前次係於108年4月12日修正發布,本次修正主要係再檢視以往相關函釋,整併納入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及第八點規定,金管會表示,透過相關函令之整併,有助於外界對於金控法第45條相關釋疑之查考及金融業者之法令遵循作業,修正重點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