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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訓練者直轄市 ()消防機關得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課程簡介. 1.依配合政府最新消防法令規定透過教育訓練積極培養各類場所防火管理人才參 與消防安全防護工作2.據84.8.11修訂之消防法第十三條及85.6.26修訂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 、十四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共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 人....」,防火管理人「...並需經省(市)、縣(市)消防機構或中央消 防機構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書始得充任。 前項講習不得少於12小時。 」 ,每三年至少一次 3.依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六)消署預字第八六0一六四三號」函核准辦理。 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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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火管理人初訓 【日間】 113年6月25日 訓練費用:3200 報 ...

  2. 第一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八項及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以下簡稱防火管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始得充任第三條.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 前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第四條. 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一、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 二、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 三、員工教育及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四、消防防護計畫。 五、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五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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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請選擇授課地區:. 基隆 台北 桃園 新北 新竹 宜蘭 苗栗 台中 彰化 南投 花蓮 雲林 嘉義 台南 高雄 台東 屏東 澎湖 小琉球 金門 馬祖. 中華消防協會,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訓練,專技複訓,專技講習複訓,專技消防人員講習複訓,技術檢定班,消防研習積分,消防證照 ...

  5.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以下簡稱防火管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始得充任。 第 3 .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前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 二、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 三、員工教育及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四、消防防護計畫。 五、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五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第 5 條.

  6. 為辦理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 (以下簡稱訓練機構之認可及管理事宜特訂定本須知訓練機構應向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申請取得認可後. 得辦理防火管理人之初訓及複訓講習訓練訓練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認可: (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證明文件: 1.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登記或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2.法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核准設立文件影本、章程。 3.消防團體:核准設立文件影本、章程。 4.大專院校:組織法規。 (三)訓練場地文件: 1.交通位置圖、學科及術科場地平面配置圖。 2.建築物使用執照(含附表)影本。 3.所有權狀影本。 如為租借者,應檢附所有權人或管理權人同意書. 。 4.場地全景相片。

  7. 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認可及管理須知. 104 年7 月21 日內授消字第1040820855號令修正發布. 為辦理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以下簡稱訓練機構)之認可及管理事宜,特訂定本須知訓練機構應向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申請,取得認可後,始得辦理防火管理人之初訓及複訓講習訓練。 三、 訓練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認可: ( 一) 申請表( 如附表一)。 ( 二) 證明文件: 1、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登記或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2、 法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核准設立文件影本、章程。 3、 消防團體:核准設立文件影本、章程。 4、 大專院校:組織法規。 ( 三) 訓練場地文件: 1、 交通位置圖、學科及術科場地平面配置圖。

  8. ::: 防火管理人訓練複訓班. 課程時間及梯次. *招生對象: 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之防火管理人。 *課程法令依據及登錄字號: 中華民國113 年3月7 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900 號公告之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4431號公佈之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 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三)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消防法」第13條第7、8、9項。 (四)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內授消字第1040820855號發佈之「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認可及管理須知」。 (五)機構及場地認可文號:內政部消防署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消署預字第110050097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