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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內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之製造廠、代理商及進口人,其製造或進口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應經檢測機構或審驗機構依交通部所定安全檢測基準檢測並出具安全檢測報告,並向審驗機構申請辦理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且取得電動輔助自行車

  2. 2022年10月18日 · 2022電動自行車新制法規3分鐘懶人包,一次直接讓您搞懂,包括電動自行車法規、電動自行車駕照、電動輔助自行車法規、雙載、年齡等各細項,快在上路前來搞懂新制法規吧~ 2024電動自行車新制法規3分鐘懶人包,一次直接讓您搞懂,包括電動自行車法規

  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修正時間:. 108.10.1.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85012625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 6條、第8條、第11條、第23條、第24條、第26條、第27條及第8條附件 二;增訂第23條 ...

  4. 2022年5月25日 · 電動代步車雖然外觀近似於電動輪椅,但兩者所適用的情況有十分明顯的差異,電動代步車適合室內步行無困難,或是使用拐杖、助行器等步行輔具能短距離移動無礙的民眾使用,反之,如果室內外活動均無法僅靠步行輔具移行活動,則需選擇電動輪椅,因為電動

  5.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四千八百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者,並當場移置保管該微型電動二輪

  6. 國內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之製造廠、代理商及進口人,其製造或進口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機構或審驗機構依交通部所定安全檢測基準檢測並出具安全檢測報告,並向審驗機構申請辦理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且取得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以下簡稱審驗合格證明書),並依第十一條規定黏貼(含懸掛)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修訂第5條: 型式安全審驗之申請者如下: 一、國內製造之完成,應由合格之製造廠提出申請。 二、進口之完成,應由代理商或進口人提出申請。 修訂第6條: 申請型式安全審驗者,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審驗機構申請,申請資料並應加蓋申請者及其負責人印章或可證明申請者身分之電子憑證: 一、申請者證明文件影本。

  7. 2023年4月23日 · 依照法規規定,過去指稱的「電動自行車」現已正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的是「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 25 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 40 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 60 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且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