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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本土疫情發展,為確保電影映演場所從業人員與民眾自身及其家人之健康,避免群聚感染,致疫情擴大,爰訂定本管理措施,提供電影院地方主管機關、從業人員及民眾於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依實際可行性與適用性,內化為適合個別場所之所需管理措施,以降低疫情於電影映演場所發生機率與規模,以及社區傳播風險。 貳、 重點防疫措施綜覽. 參、 防疫措施 一、 電影院從業人員健康管理. ( 一) 成立防疫小組,並指派防疫負責人專責處理防疫相關事宜。 ( 二) 盤點場所相關工作人員,進行造冊,並訂定健康監測計畫及有異常時之追蹤處理機制,確保工作人員落實健康監測。 ( 三) 落實電影院從業人員每日體溫量測及健康狀況監測。
隨著國內新冠肺炎疫情再度升溫,為因應國際間及國內新變異株Omicron威脅,台北市政府宣布 電影院防疫將於2/1起(大年初一)升至2.5級! 餐飲部可販售飲食,但影廳內全面禁止飲食 。 以下整理電影院防疫2.5級,以及全台防疫警戒2級相關措施。 春節準備出遊或看電影的民眾一定要注意! 1922「疫苗預約平台第二十一輪」莫德納補進貨!...
- 疾管署新聞稿
- 各場域管制調整(本週起放寬)
- 有條件開放部分休閒娛樂場所(規劃10月5日起),並依經濟部公布之相關場所防疫管理措施指引辦理
- 仍需關閉之場所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天表示,考量國內疫情目前已趨緩且穩定控制,經與相關單位溝通討論及評估後,指揮中心規劃於本週起放寬部分場域防疫管制措施,並於10月5日起有條件開放部分休閒娛樂場所,詳細防疫管制措施將由主管部會公布/修訂之相關指引辦理,原則說明如下:
●台鐵、高鐵:車站付費區,如能維持適當社交距離,可開放飲食。 ●遊覽車:以核定座位數乘坐,不另限制承載上限。 ●藝文表演展覽、體育活動賽事: 1.實聯制、量體溫、全程戴口罩、禁止飲食。 2.室內:進場人數符合場所容留人數,得不受限室內80人上限,以實際座位數入座,且不限梅花座/間隔座。 3.室外:人數降載50%(如實際座位數50%),得不受限室外300人上限。 4.如能維持排隊時之室內外適當社交距離,得現場售票,不限預約制。 5.開演前、中場休息及散場時仍須維持室內外適當社交距離。
1.預約制、實聯制、量體溫、全程戴口罩、人流控管、加強通風換氣。不得有陪侍服務行為。 2.從業人員應6成以上已施打至少1劑疫苗滿14天,落實健康管理。 ●電子遊戲場所及資訊休閒場所 1.顧客以1人1機遊玩,機檯間須裝設隔板,或採間隔座/梅花座。禁止飲食。 2.場所內須裝設攝影監視設備,必要時提供錄影資料供查核。 3.定時執行環境及機臺清消,顧客把玩離開後立即消毒機臺。洗手間加強清消。 ●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1.固定座位,採梅花座或間隔座。非固定座位須維持1.5公尺以上距離。禁止飲食。 2.每組顧客消費完畢,應清消包廂環境設備,距下一組顧客使用至少隔30分鐘。 3.維持場所良好通風,每2小時進行換氣,加速室內空氣循環。 ●視聽歌唱場所(自助式KTV及電話亭KTV) 1.除飲水外不得飲...
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酒家、酒吧、酒店(廊)、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 指揮中心說明,將持續觀察國內外疫情態勢,循序漸進放寬管制措施,也請民眾應落實手部衛生、咳嗽禮節及佩戴口罩等個人防護措施,並主動積極配合各項防疫措施,才能達到兼顧防疫與生活品質。1100927
2022年2月14日 · 教育盃等體育比賽自15日起恢復辦理,但全體參賽人員 (12歲以下兒童不在此限)均須接種COVID-19第2劑疫苗滿14天,或提供3日內快篩或PCR陰性證明。 柯文哲表示,解封要一步步慢慢來,且所有規則都會隨時按照疫情調整。 # 微解封 # 新冠肺炎 # 台北.
2022年3月28日 · 1.進入場所之顧客,應提供至少接種3劑疫苗證明,並落實實聯制,如有呼吸道症狀或出現發燒者,均不得進入。 2.所有工作人員/從業人員 (含流動工作人士)皆應接種疫苗2劑且滿14天,如第2劑滿3個月者,應接種第3劑,否則不得提供服務。 3.全國上述工作人員/從業人員...
2021年9月28日 · 防疫指揮官陳時中昨宣布,經評估後,本周起放寬部分場域防疫管制,包括台鐵和高鐵刷卡進站的付費區可以飲食,但車廂內仍禁止,遊覽車以核定座位數乘坐,不另設承載上限。 藝文表演展覽進一步放寬,包括表演場館、電影院,以及觀看職棒等體育賽事,開放全部座位,取消梅花座限制,不受到室內80人限制。...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share.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表示,自今 (2022)年4月22日起,強化該等場所 (域)、活動對象之COVID-19疫苗第3劑接種規範,以提升保護力,有效控管風險。 相關對象及規範如下: 屬於維持醫療量能、維持防疫量能及高接觸風險工作者、維持國家安全及社會機能正常運作者(即COVID-19公費疫苗接種對象第1、2、3、7類對象)與矯正機關、殯葬場所工作人員等,以及教育部、經濟部、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業管之24類場所 (域)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