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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行青少年指的是12歲以上未滿18歲觸犯刑罰法律或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的少年,又稱為失足少年、不良少年、犯罪少年,但是,為了避免不良的標籤作用造成日後的烙印效應,因此,對於特定年齡層有觸犯刑罰法律情形,多不稱謂「犯罪」而稱之為「行」,對此,非行青少年主要都有偏差行為,而這些偏差行為又分成三種:(一)犯罪行為但非偏差行為:這種行為雖然違反法律規定,但社會大眾並不會加以為難,因為,社會大眾在觀念上已把它當作生活的一部份,縱然是違反法律,也不算是什麼滔天大罪;(二)偏差行為但非犯罪行為:有些行為雖然 ...
      www.sunnyswa.org.tw/9791/049-非行青少年(juvenile-delinqu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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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0年1月6日 · 瞭解「非行」少年的烈火青春」,邀請慈懷基金會的胡碧雲執行長,以及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曾彥傑律師,談論關於青少年產生偏差行為的背景脈絡與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施行狀況。

  3. 2016年4月14日 · 非行青少年指的是12歲以上未滿18歲觸犯刑罰法律或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的少年,又稱為失足少年、不良少年、犯罪少年,但是,為了避免不良的標籤作用造成日後的烙印效應,因此,對於特定年齡層有觸犯刑罰法律情形,多不稱謂「犯罪」而稱之為「非行

  4. 青少年犯罪 (英語: juvenile delinquency),又稱 少年非行 、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 未成年人 從事違反法律的行為,是各地常見的 社會問題 之一。 大部份國家地區的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有特別規定,如 中華民國 法律 少年事件處理法,但部份地區如 香港 則規定在未成年人的若觸犯嚴重罪行(如 謀殺 等)將需以普通法律作規範,與 成年人 看齊。 上海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於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 [ 1 ] 參考文獻. ^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意义重大,上海这部法规将于3月1日起施行. [2022-02-18]. (原始內容 存檔 於2022-02-18). 分類: . 未成年人犯罪. 社會問題. 未成年人法律.

  5. 2019年9月15日 · 修正前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少年有出現本款各目列舉的七種行為之一(常和有犯罪習性之人接觸來往、常出入不當場所、逃學逃家、參加不良組織、經常無故帶刀械、施用迷幻物質、有不罰之預備或未遂犯行為),「依其性格及環境,而

    • 《兒童權利公約》中的非行少年
    • 為何應避免兒童進入少年司法系統
    • 台灣的制度設計問題
    • 如何強化處遇服務

    台灣關於「非行少年」之處理方式,恐有違反《兒童權利公約》之虞,政府應思考改革之必要。 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指出,「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 關作為,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兒童權利公約》第15條指出,「一項少年司法綜合政策必須處置下列核心內容:預防少年犯罪;不訴諸司法審理的干預措施和在司法程度中採取的干預措施。」 從兒童權利公約的角度,以兒童最佳利益來作制度性設計,針對兒童(依公約係指未滿18歲)採取預防策略是最優先,並應盡量避免兒童進入少年司法系統。 「盡量避免兒童進入少年司法系統」的指導性方針在《兒童權利公約》第10號一般性意見中,藉由引入《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利雅得準則),而有更明確的呈現。第10號一般性意見的第17條指...

    為什麼要避免兒童進入少年司法系統,是因為少年司法系統雖然與傳統成人的刑事司法系統有所不同,但一些與傳統刑事司法系統共通的特質,會對兒童造成傷害: 1. 少年司法有一定的汙名和標籤的效應,而且不只在被定罪或下處分時才有這樣的效應,甚至是被納為處理對象時就會發生。 2. 少年司法無可避免地帶有懲罰(痛苦)的性質。這樣的性質縱使是以「保護處分」為名的措施,也是如此,背後最終是「自由的喪失」為威嚇。更不幸的是,在社會懲罰性氛圍變強之時,少年司法中「兒童最佳利益」的考量,容易被公共的安全感及應報的情緒所取代。 3. 「剝奪自由」無論是否以「監禁」為名,只要涉及與社會的隔離,就可能會對兒童造成傷害。因為這會將少年從他們的父母、同儕及鄰里中剝離,讓少年無法在他們將來必定會身處的社會環境中,學習如何處理生命...

    台灣關於「非行少年」之處理方式,恐有違反兒童權利公約之虞,可以看福利系統對施用毒品兒少的處理方式。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用毒品兒少應作兒少保護通報,並有後續協助。但是在2013年5月內政部依立法院的提案,訂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通報篩檢分類分級處理機制」,則中「少年施用毒品等有害身心物質案件:係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2款第6目,少年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被列為「他機關應依他法規處理之案件」。也就是兒少保護工作人員接到此類通報,不必作評估,是直接分級分類後篩掉。除非此類案件同時還有遭性侵、不當對待、充當不當場所侍應、家內不當對待虐待時,兒少保護機制才會啟動。也就是用行政規則架空了法律的規定。 針對施用毒品兒少只有通報然後就篩掉的作法,某種意...

    而如果暫先不論「司法社工」這個名稱,而問題就會成為:要協助此類脆弱兒童的社工要如何配置?目前司改國是會議有提出建議:參考日本兒童相談所制度,整合社政、警政、醫療、教育、檢察體系等相關資源,協助地方政府建置專責處理兒虐、失依、虞犯少年及施用毒品少年等鑑別、篩檢與輔導等機制。關於日本兒童相談所制度也有兒童局(現已併入衛福部社家署)余紅柑的出國報告及司法院的日本少年司法、調查鑑別及虞犯處理制度考察報告可參考。此外,司改國是會議也建議,為落實少年觀護所鑑別功能,法務部矯正署應於少年觀護所增加醫療、心理及社工等專業人力。少年觀護所為何要配置這些人力以具有鑑別功能,也可以參考前述司法院的考察報告。除了國是會議以外,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曾於2015年3月作成決議,要求法務部研擬將心理師及社工師優先列入...

  6. 例如:少年有非行紀錄,而一再犯法、為重大觸法行為或有暴力傾向及經常攜帶刀械等,並會斟酌少年是否有長期逃學、逃家在外、家庭顯無管教功能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而決定。

  7.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認為司法少年因身心特殊需求、學習動機低落、毒品或酒精依賴、家庭功能不彰等問題,導致其非行行為的發生,也就暴露在犯罪的風險中,故需要家庭處遇、身心狀況診斷及醫療、特殊教育、課業輔導、就業輔導、毒癮及酒癮戒治等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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