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個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的所得,除了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規定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以外,仍然要辦理申報,分下面兩點說明: 1.如果死亡人遺有配偶,則由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都可以按照全額扣除;或由符合規定之納稅 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者,亦同。 2.如果沒有配偶或不符合受扶養規定者,應該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人死亡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且就死亡人的遺產範圍內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的義務。 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限,但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的申報期限。 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應該分別按照該年度死亡以前的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換算減除。

  2. 下面4種人死亡的時候,應該依照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1.經常居住在國內的我國國民死亡的時候,應該將他所遺留在國內和國外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2.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和外國人死亡的時候,只要將他所遺留在我國境內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3.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被繼承人 ...

  3.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如果只有一方有薪資所得,仍然可以適用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的方式辦理申報。地址:110055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547號 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國稅局地址) (地方稅務局處地址) 網站操作免付費諮詢電話: 0800-080-369

  4.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死亡日在87年6月25日以前為3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應該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算作被繼承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例如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 ...

  5. 更新日期:111-04-29.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如果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可以申報列舉扣除,但是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的部分,不可以扣除。. 須檢附稽徵機關(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於災害發生後調查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或提出能 ...

  6. 1525 扣繳單位遺失薪資或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應如何補救?. 扣繳單位應檢附以下資料,任一國稅局全功能櫃臺申請各類所得扣繳稅款報繳證明:. 1.各類所得扣繳稅款報繳證明申請書。. 2.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 ...

  7. 1156 贍養費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更新日期:110-10-06. 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予他方的財產,不課徴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91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令).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