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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1月16日 ·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1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直轄市議員罷免案投票結果,應由中選會審查,並在投票完畢7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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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1年1月16日 · 中選會指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1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直轄市議員罷免案投票結果,應由該會審查,並於投票完畢7日內 ...

  3. 2024年5月22日 · 人事同意權案交付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查,自交付審查之日起,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且應於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公民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審查,並應於院會表決之日10日前,擬具審查報告。 被提名人的學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其他審查所需的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7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

  4. 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公告及必要之釋疑公告,或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另行辦理之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5. 政府採購法為兼顧採購公開與效率之立法目的就不同採購金額級距訂有寬嚴不同之採購程序要求其中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原則應以公開方式辦理至於未達公告金額得採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工程會表示,政府採購法自88年5月施行以來,物價已有相當漲幅,例如營造工程物價指數 (CCI)成長約99%,消費者物價指數 (CPI)成長約26%,經常性薪資指數成長約31%,爰以近年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決標金額占總決標金額之比率為加權指數,調高公告金額為150萬元,與其他國家比較介於各國之間,亦屬合理。 另依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3項規定,小額採購之金額,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爰同步調整為15萬元以下。

  6. 其他人也問了

  7. 1 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二、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上級機關對於機關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得視需要訂定較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

  8. 公報刊登決標公告) 或第六十二條 (定期彙送決標資料) 規定傳輸 至本會資料庫,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 加者,該增加之金額,亦應依上揭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六)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須辦理契約變更而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